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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等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掌握的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有关副本和复印件分别与正本和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1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用以说明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5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
2025年7月28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2025 年 7 月 12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
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3、2025年7月28日下午14:0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公告的时间和地点
在重庆市渝北区金石大道303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
7月28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7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8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7人,代表股份1025248471股,
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2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
股份10027877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2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4人,代表股份224607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9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
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刘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5、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已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予以披露,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四、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股数和表决结果。
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014780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90%;反对10263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0%;弃权20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67585459股,反对10263109股,弃权
20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000股)。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014781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91%;反对10263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0%;弃权20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67586459股,反对10263109股,弃权
20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000股)。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0147854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95%;反对10263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4权股份总数的1.0010%;弃权19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67590259股,反对10263109股,弃权
19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000股)。
4、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023308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8%;反对17172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5%;弃权22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76113414股,反对1717254股,弃权
22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000股)。
5、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5.01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表决结果: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023795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3%;反对1388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4%;弃权6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76600414股,反对1388654股,弃权6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
5.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结果: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023643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5%;反对1388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4%;弃权2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76448414股,反对1388654股,弃权
2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400股)。
55.0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表决结果: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023643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5%;反对1388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4%;弃权2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76448514股,反对1388554股,弃权
2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400股)。
5.04回购股份的种类、资金总额、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结果: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023644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5%;反对1388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4%;弃权2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76448914股,反对1388554股,弃权
2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400股)。
5.0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023645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7%;反对1388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4%;弃权2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76450514股,反对1388554股,弃权
2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400股)。
5.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023645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6%;反对1388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4%;弃权21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6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76449914股,反对1388554股,弃权
21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400股)。
5.07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结果: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023659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0%;反对1389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5%;弃权19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76464314股,反对1389654股,弃权
19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400股)。
本次股东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指派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7(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赵洋
见证律师:任为
见证律师:胥志维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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