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及市值管理工作,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
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市值管理原则
第四条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依据市值管理的规律进行科学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
1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市值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公司董事长是市值管
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六条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由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
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各项重大决策和具体工作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不断提升公司质量,充分反映公司投资价值。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
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包括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同时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及应对,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负责统
筹协调市值管理日常执行和监督工作,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积极支持与配合市值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章市值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
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
2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公司聚焦主业,关注产业链及供应链关键环节,尊重市场、经济、行业周期变化,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提升公司质量与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公司逐步建立长效激励机制,适时开展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合理拟定业绩考核标准及奖励机制,筑牢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提高员工凝聚力与公司竞争力。
(三)现金分红:公司在满足经营和发展资金需求的情况下积
极实施分红,增强现金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提升投资者回报,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应加强投资者关系维护,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行业分析师等交流互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
(五)信息披露:公司应遵循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价值或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
(六)股份回购: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前提下,综合兼顾资本市场环境变化、经营现金流情况,适时开展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
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3(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
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三条公司对包括但不限于市值、市盈率、市净率、净资产
收益率、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等关键财务指标,所处行业平均水平及在所属主要指数成分股公司中的排名进行监测,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行业细分领域平均水平及资本市场趋势设定合理的阈值并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进行动态对比分析,当公司在市场
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应启动预警机制,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五条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及
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变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方
式说明公司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情况,积极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可
以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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