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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6年5月8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于2026年3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董事会于 2026年 3月 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2026年4月23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提交的书面函件,提议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表决。董事会于2026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表决形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026年5月8日14:50开始,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在公司未来科技大厦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洪勇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交易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截至2026年4月2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截至该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1168994951股,其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68994951股。
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所代表股份为606859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130%。本所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277名,所代表股份为1144518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0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认为,该等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
2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72115764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86%;反对71666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0099%;弃权825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858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0114%。
2.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21222068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76%;反对58038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0%;弃权317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58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821692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9.9219%;反对58038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0505%;弃权317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58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0276%。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结果:同意72108734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89%;反对191366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0265%;弃权331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858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6%。
4.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制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2108754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89%;反对191166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0265%;弃权331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858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687164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9.8048%;反对191166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1664%;弃权331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858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0289%。
5.公司2026年度融资授信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0162248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7.2703%;反对19650826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3有表决权股份的2.7243%;弃权385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858股),
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3%。
6.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1684744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9.3811%;反对306866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0425%;弃权41575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58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576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0447064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6.1149%;反对306866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2670%;弃权41575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58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3.6181%。
7.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7.01选举刘洪勇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714363152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9.036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962776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3.9530%。
7.02选举赵海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71236569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8.75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965314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2.2147%。
7.03选举张燕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71459454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9.068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8194164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4.1543%。
7.04选举屈重洋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714567356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9.06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816698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4.1307%。
7.05选举毕研勋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总表决结果:同意714615639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9.07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8215263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4.1727%。
8.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8.01选举王钦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715751687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9.229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9351311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5.1613%。
8.02选举魏建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713420029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8.90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019653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3.1322%。
8.03选举汪冬梅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715751282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9.229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9350906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5.1610%。
经核查,议案2、4、6、7、8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7、8实行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统计表决结果。
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获有效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5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上述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潘兴高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逯国亮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孔鑫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