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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汽: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24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为规范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管理,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有效控制资金风险,提高资金收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

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三条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运行。公司委托理财,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

第四条委托理财资金应为公司闲置资金。利用暂时闲置的募集

1资金开展理财业务的,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募集资金有关监管规

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要求开展。

第五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

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内的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内的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

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12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八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

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委托理财的管理及程序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委托理财的主要决策机构。

2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委托理财相关的协议、合同。

第十条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

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

责包括委托理财询价、拟定委托理财方案、委托理财资金调拨与安排、

理财业务执行、日常核算及管理等。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审计与监督,包

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履行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等事项。

第五章风险控制、报告制度与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五条当公司委托理财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

3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委托理财事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

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日后与国家颁布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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