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20广12西年河第池五化次工临股时份股有东限大公会司的
2026年第一次临法时律股意东见会书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5086-3号
致: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长嘉、廖乃安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对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召
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见证情况,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召开会议的通知已于2026年2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法律意见书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
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6年2月25日14时30分在广西河池市金
城江区广西河池化工20股1份2有年限第公五司次会议临室时召股开,东会大议由会公的司董事长施伟光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法交律易意系见统进书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
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244935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850%。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2026年2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法律意见书
投票的股东共10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249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3.627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20和1互2联年网第投五票次系统临验时证股其身东份大。会的综上,本律师认为,上述出法席本律次意会见议书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涉及到选举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的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1.00:《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杨和荣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8704067股。
1.02.候选人:选举杨评博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2332960股。
1.03.候选人:选举杨元周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7591239股。
1.04.候选人:选举陈华锋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2093558股。法律意见书
1.05.候选人:选举温广东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法律意见书
同意股份数:127591161股。
1.06.候选人:20选12举年魏第一五雪先次生临为时第股十东二大届会董事的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7591373股。法律意见书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路军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
数:127599611股。
2.02.候选人:选举徐虹女士为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
数:127592304股。
2.03.候选人:选举杨载波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7682111股。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审议通过,其中:杨和荣先生、杨评博先生、杨元周先生、陈华锋先生、温广东先生,魏一雪先生当选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路军先生、徐虹女士,杨载波先生当选为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20司1章2程年》第的五规定次,临召时集人股和东出大席会议的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承办律师:李长嘉
负责人:朱继斌廖乃安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