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20广12西年河第池五化次工临股时份股有东限大公会司的
2025年第二次临时法股律东意大见会书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5086-1号
致:广西河池化工股20份1有2限年公第司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法西律河意池化见工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长嘉、黄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对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召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见证情况,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召开会议的通知已于2025年7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法律意见书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
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5年7月21日14时30分在广西河池市
金城江区广西河池化20工1股2份年有第限五公次司会临议时室股召开东,大会议会由的公司董事长施伟光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法所律交易意系见统书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20具1体2时年间第为五2次025临年时7月股21东日9大:15会-15的:00期间的任意时间。法律意见书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244935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850%。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2025年7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有公司董事、董事候选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法律意见书投票的股东共28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2357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1.707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20互1联2网年投第票五系次统验临证时其股身份东。大会的综上,本律师认为,上述出法席本律次意会见议书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20会1的2表年决第程五序次、表临决时结股果东大会的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法与律网络意投见票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涉及到选举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的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01:关于修订《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213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104%;反对3401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16%;弃权1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0%。
1.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203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034%;反对3406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法律意见书
2.6057%;弃权1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本
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0%。
1.03:关于修2订0《12董年事会第议五事次规则临》时的股议东案大会的
总表决情况:法律意见书
同意1272014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014%;反对34200614021股年,第占五出次席本临次时股股东东会有大效会表的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57%;弃权121400股(其中法,因律未意投见票默书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9%。
2.0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191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939%;反对3403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33%;弃权13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8%。
2.02: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196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977%;反对3404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39%;弃权12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4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4%。
2.0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203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法律意见书
97.3031%;反对3400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2.6008%;弃权1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4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20权1股2份年总第数五的次0.09临62时%。股东大会的
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法管律理意制度见》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19659210股12,年占第出席五本次次临股时东股会东有大效表会决的权股份总数的
97.2977%;反对3408301股,占法出律席意本次见股书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71%;弃权1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4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2%。
2.05: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171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783%;反对3429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36%;弃权1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4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1%。
3.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是否表决权的比例当选
3.01选举施伟光先生为第十124554799是
95.2769%
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2选举魏一雪先生为第十126534217是
96.7910%
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法律意见书
3.03选举江鲁奔先生为第十124524701是
法律意见书95.2539%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4选举王海先20生1为2第年十第一五12次45临26时207股东大会的是95.2550%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法律意见书
3.05选举王小丰先生为第十124524698是
95.2539%
一届董事会20非1独2立年董事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06选举覃宝明先生为第十124527203是
95.2558%
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是否表决权的比例当选
4.01选举杨载波先生为第十124575892是
95.2930%
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2选举叶志锋先生为第十124534965是
95.2617%
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3选举侯昶先生为第十一124506759是
95.2401%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四、结论意见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2《0公12司年章程第》五的次规定临,时召集股人东和大出席会会的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承办律师:李长嘉法律意见书
负责人:朱继斌黄赟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