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
尤振专审字[2026]第0209号关于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
尤振专审字[2026]第0209号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化股份”)2025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6年4月22日出具了尤振审字[2026]第0336号《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对后附的由河化股份管理层编制2025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进行了专项核查。
一、管理层的责任
河化股份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的规定编制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河化股份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明细表发表专项审核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审核工作涉及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核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专项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专项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河化股份管理层编制的2025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公允反映了贵公司2025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后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河化股份2025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
1四、其他说明
上述专项说明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江帆(特殊普通合伙)(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陆建香
中国深圳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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