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河化股份:关于河化股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9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20广12西年河第池五化次工临股时份股有东限大公会司的

2025年第三次临法时律股意东见会书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5086-2号

致: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长嘉、廖乃安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对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召

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见证情况,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召开会议的通知已于2025年11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法律意见书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5年12月8日14时30分在广西河池市金法律意见书

城江区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施伟光先生主持;通过深2圳0证12券年交易第所五交次易临系统时进股行东网大络投会票的的时间为:2025年12月8日上午9:15-9:25、9:3法0-1律1:3意0,见下书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

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244935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850%。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2025年12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5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7739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8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法律意见书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法律意见书综上,本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20会1规2则年》第及五《次公司临章时程股》的东规大定会,的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法、律表意决结见果书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

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1.00:《关于聘任2025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678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426%;反对2414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57%;弃权17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7%。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四、结论意见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20司1章2程年》第的五规定次,临召时集人股和东出大席会议的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承办律师:李长嘉

负责人:朱继斌廖乃安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