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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龙控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8 00:00 查看全文

为规范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

满离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解聘生效。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聘任无效。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或离职,应当与董事会授权指定的移交负责人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交接记录存档备份,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工作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的移交,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

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人员履行承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妥善做好工作

交接或依规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公司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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