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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龙控股:2024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031号

二〇二五年四月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12层邮编:100007

5th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www.meritsandtree.com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031号

致: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欣龙控股”)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审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材料、复印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副本材料及电子材料均与正本一致,

1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和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

本所及经办律师披露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事实;

4.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年4月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2025年4月3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经查验,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4月23日(星期三)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4月23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3 号互联网金融大厦 B 座

23层1号会议室。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经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61名,所持股份数为1402012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0406%。其中: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的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名,所持股份数为903899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788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159名,所持股份数为498112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2518%。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也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3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议案包括:《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4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关于预计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上述提案议案已于会议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提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4188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7.1808%;

反对455592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2.4956%;弃权45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79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2795%;反对5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83%;

弃权45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422%。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表决结果:同意941640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7.1635%;

反对4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9%;弃权45988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2.8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77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7147%;反对4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88%;

弃权47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465%。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公司2024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4162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7.1623%;

反对4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5%;弃权45996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2.80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77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6752%;反对4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24%;

弃权48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324%。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94034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7.0710%;

反对20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2%;弃权459647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2.78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4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7003%;反对20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971%;

弃权45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026%。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009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7.0536%;

反对22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97%;弃权45967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2.7867%。

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4.1332%;反对22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037%;

弃权45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631%。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预计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010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7.0541%;

反对22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16%;弃权459638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2.78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2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1518%;反对22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665%;

弃权45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817%。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049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7.0815%;

反对18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2%;弃权45966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2.78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5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443%;反对18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089%;

弃权45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468%。

本议案获得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6《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7(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龙海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罗寒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张雨晨

2025年4月23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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