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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王浩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6号))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2-07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164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7258051000

名 称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王浩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6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王浩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6号))

王浩:

我局在对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产融或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公司2021年1月19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预计2021年度向关联方借入资金余额为18.5亿元,议案中明确关联资金拆借及保理主要是指通过向关联方借款、开展保理等融入资金。经查,2021年1月31日,公司通过委托贷款、委拨贷款等方式向关联方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借入资金余额为30.72亿元,超过经股东大会审议限额12.22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96%。上述事项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忠实履职尽责,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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