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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投产融:电投产融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2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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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6-8层邮编:100034

电话:+86-10-66091188传真:+86-10-66091616

网址:http://www.zhongzi.com.cn

致: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产融”或“公司”)委托,指派傅律师、李亚峰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电投产融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特别法律顾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结合公司《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具,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审查。

3.承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电投产融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电投产融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电投产融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09,详见巨潮资讯网,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定于2026年2月27日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电投产融董事会于2026年2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股东大会通知》,其中载明:2026年2月1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6年2月27日14:30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3号楼,公司1701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经查验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证件及持股凭证,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808】人,代表股份【15,822,522,0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1.07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5,146,571,6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7.18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02】人,代表股份【675,950,4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90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05】人,代表股份【1,154,157,5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64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478,207,0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52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02】人,代表股份【675,950,41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8908%】。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现场会议或视频通讯会议的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承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要求,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3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所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临时提案。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承办律师对于表决程序、结果进行了见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站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

根据已公告的投票规则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议案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情况:

1.同意郝宏亮担任非独立董事的为【15,168,614,834】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672%】;反对【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0,250,276】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43.3433%】;反对【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0%】;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0%】。

2.同意王浩担任非独立董事的为【17,737,271,861】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1014%%】;反对【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68,907,303】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265.9002%】;反对【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0%】;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0%】。

3.同意马江担任非独立董事的为【15,168,533,825】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667%】;反对【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0,169,267】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43.3363%】;反对【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0%】;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0%】。

4.同意李庆锋担任非独立董事的为【15,168,511,259】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667%】;反对【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0,146,701】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43.3344%】;反对【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0%】;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0%】。

(二)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情况:

1.同意何平林担任独立董事的为【15,168,157,529】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643%%】;反对【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9,792,971】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43.3037%】;反对【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0%】;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0%】。

2.同意胡三高生担任独立董事的为【17,094,633,406】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0399%】;反对【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26,268,848】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210.2199%】;反对【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0%】;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0%】。

3.同意岳克胜担任独立董事的为【15,168,768,446】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682%】;反对【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0,403,888】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43.3566%】;反对【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0%】;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0%】。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股份总数、调整董事会组织架构暨修订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19,344,66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9%】;反对【2,693,7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弃权【483,7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50,980,102】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99.7247%】;反对【2,693,700】股,占本次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0.2334%】;弃权【483,7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0.0419%】。

该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3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通过。

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况。

四、结论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无副本,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后附盖章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盖章签字页)

北京市中资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张楠

承办律师:傅

李亚峰

2v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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