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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投产融: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5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年11月

律0事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6-8层邮编:100034

电话:+86-10-66091188传真:+86-10-66091616

网址:http://www.zhongzi.com.cn

致: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产融”或“公司”)委托,指派贾向明律师、傅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电投产融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特别法律顾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结合公司《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具,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审查。

3.承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电投产融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电投产融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电投产融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8,详见巨潮资讯网,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定于2025年11月14日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电投产融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股东大会通知》,其中载明:2025年10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11月14日14:30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3号楼,公司1701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经查验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证件及持股凭证,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143人,代表股份4,091,611,2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6.00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156,861,3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64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40人,代表股份934,749,8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363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40人,代表股份355,578,102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6.60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63,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70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39人,代表股份292,578,1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4348%。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现场会议或视频通讯会议的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承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要求,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1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所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临时提案。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承办律师对于表决程序、结果进行了见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站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

根据已公告的投票规则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议案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资本控股向国家电投集团申请委贷资金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2,330,282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7%;反对505,2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8%;弃权121,4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4,951,502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99.8238%;反对505,2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0.1421%;弃权121,4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0.0341%。

该项议案涉及回避表决。回避股东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关系

为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678,654,351股。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1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通过。

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况。

四、结论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无副本,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后附盖章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盖章签字页)

. ... . . .

负责人:张楠

经办律师:贾向明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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