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
为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产融”“上市公司”或“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
财务顾问,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有关内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结论
通过对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公司认为:现有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基本上能够满足公司内部控制管理要求,能够为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提供合理保证。根据公司财务报告类和非财务报告类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基本的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未发现重大和重要缺陷。但由于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外部环境变化以及人为因素影响等,公司仍存在发生风险与错误的可能性,公司仍将随着内外部环境变化,持续完善改进内部控制体系,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以保证内部控制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公司未发生对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重大变化。未来期间,公司将继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执行与监督,并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与优化,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法律与风险管理部(法人治理部)牵头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
评价工作分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两级组织实施,并实行全员参与。评价程序及内容严格按照五部委《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要求执行。评价范围涵盖公司及所有控股子公司的各类经济业务事项。评价工作坚持风险导向和重要性原则,并关注了重要单位、重要业务和高风险领域。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在母公司、各控股子公司评价的基础上汇总形成,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了审议。
本年度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独立审计。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本次内部控制评价是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结合《内部控制标准及评价标准手册》等相关制度要求,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及客观性原则,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综合检查评价的基础上,对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
业务、结算管理、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业务外包、财
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风险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评价指引规定程序执行,具体包括:设立评价工作组,制订评价实施方案,进行现场测试,认定缺陷、形成底稿,编制评价报告等环节。评价过程中,我们采用了访谈、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适当方法,广泛收集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有效性证据,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分析、识别内部控制缺陷。
(五)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1、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根据基本规范及评价指引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
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研究确定了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控缺陷认定标准
*定量标准
以年度合并报表数据为基准,确定上市公司合并报表错报(包括漏报)重要程度的定量标准。
项目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
利润总额潜利润总额的1%≤错报
错报<利润总额的1%错报≥利润总额的3%
在错报<利润总额的3%
所有者权益总额的0.3%
所有者权益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
≤错报<所有者权益总
潜在错报的0.3%的0.5%
额的0.5%
*定性标准
a.当内部控制存在下述迹象时,通常表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企业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审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b.当内部控制存在下述迹象时,通常表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要缺陷: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
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c.一般缺陷: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造成财务报表错报的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控缺陷认定标准
参考财务报告内控缺陷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从定量和定性角度确定非财务报告内控缺陷的评价标准。
*定量标准直接损失金额大于等于5000万元时为重大缺陷;
小于5000万元但大于等于500万元时为重要缺陷;
小于500万元时为一般缺陷。
*定性标准
a.当内部控制存在下述迹象时,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处罚;
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企业缺乏民主决策程序或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决策失误;
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且缺乏有效的补偿性控制;
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等核心人员流失严重;
信息化系统安全性能不足,遭受网络攻击,造成重要信息泄露或信息系统瘫痪;
内部控制评价等监督活动发现的重大或多个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b.当内部控制存在下述迹象时,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要缺陷:
国家级或省级政府部门通报或督办;
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性失误;
重要业务制度或制度体系存在缺陷;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信息化系统性能、功能存在缺陷;
内部控制评价等监督活动发现的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c.一般缺陷: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小负面影响的控制缺陷。
2、内控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根据上述认定标准,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情况,通过自我评价发现存在
2项内控缺陷,均为一般缺陷。分别为:
(1)山东核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核电”)有1项,存在《合同索赔管理》中提出合同索赔评估意见的责任处室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2)东方绿色能源(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热力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绿能石家庄热力”)有1项,存在个别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填写不规范的问题。
(六)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2025年,公司持续完善治理结构,优化内部机构职能职责,修订完善制度
体系、强化内部审计、专项风险评估及内控评价,进一步规范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
针对报告期内发现的2项一般缺陷,公司积极进行了整改:1、对于山东核电“《合同索赔管理》中提出合同索赔评估意见的责任处室与上级规定不一致”问题,已升版《合同索赔管理》,明确由合同履行部门作为索赔等履约行为责任主体的相关要求;
2、对于东方绿能石家庄热力“个别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填写不规范”问题,
已取消纸质记录本,在电投智安平台开展相关工作。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的说明。
四、独立财务顾问工作
独立财务顾问采取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复核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抽
查内部控制过程记录文件、与公司相关人员访谈沟通等方式,结合日常的持续督导工作,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电投产融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现行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对
2025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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