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9证券简称:首钢股份公告编号:2026-010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
2月6日下午14时30分,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园群明湖南路6号
院3号楼第三会议室召开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朱国森董事长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2人,代表股份65297764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050%(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214178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5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0人,代表股份13155981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45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81人,代表股份905696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5%(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8人,代表股份905696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5%。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刘斯亮、梁静作为本次会议的见证律师出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一《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14110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01%;反对15572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5%;弃权9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03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026%;反对15572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941%;弃权9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033%。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二《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14168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10%;反对15358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352%;弃权24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62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673%;反对15358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79%;弃权24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8%。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三《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14148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07%;反对15354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351%;弃权27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4200股),
3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42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454%;反对15354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32%;弃权27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4%。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四《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14161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09%;反对15359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2%;弃权25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54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589%;反对15359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90%;弃权25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1%。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
4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五《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14174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11%;反对15354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351%;弃权2477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67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732%;反对15354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32%;弃权2477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6%。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斯亮、梁静作为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5(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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