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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 A0359号
致: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1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5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开发布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3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园群明湖南路6号院3
号楼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朱国森先生线上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
2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95人,代表股份652693070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645%。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31.《2025年董事会报告》
同意652423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87%;反对19153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93%;弃权78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20%。
2.《2025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652416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76%;反对19371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97%;弃权83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28%。
3.《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652490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90%;反对18009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76%;弃权22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34%。
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65233467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451%;反对27466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21%;弃权83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28%。
5.《关于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议案》
同意210369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828%;反对18681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87%;弃权59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85%。关联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46.《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652440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13%;反对19717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02%;弃权55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85%。
7.《关于申请注册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7.01注册发行规模
同意652444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20%;反对19139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93%;弃权56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87%。
7.02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同意652444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20%;反对19149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93%;弃权56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87%。
7.03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同意652444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20%;反对19149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93%;弃权56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87%。
7.04债券期限
同意652445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20%;反对18707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87%;弃权60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93%。
57.05债券品种
同意652445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20%;反对18697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86%;弃权60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93%。
7.06债券利率和利息支付方式
同意6524400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12%;反对18758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87%;弃权65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00%。
7.07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652441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15%;反对19058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92%;弃权60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93%。
7.08增信方式
同意652441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15%;反对18718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87%;弃权64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99%。
7.09调整票面利率条款、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等其他含权条款
同意652435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06%;反对19296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96%;弃权64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98%。
7.10承销方式
6同意652426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91%;反对18581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85%;弃权80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24%。
7.11上市安排
同意652441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15%;反对18707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87%;弃权64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98%。
7.12偿债保障措施
同意6524420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15%;反对18661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86%;弃权644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99%。
7.13决议的有效期
同意6524426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16%;反对18661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86%;弃权63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98%。
8.《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总经理全权办理本次注册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652442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17%;反对18661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86%;弃权63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97%。
9.《独立董事选举》
9.01选举肖翔为独立董事
7同意65193009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831%。肖翔当选为独立董事。
9.02选举刘波为独立董事
同意65190801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797%。刘波当选为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1-4项、第6项、第7.01-7.13项、第8项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第5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第9.01-9.02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肖翔、刘波当选为独立董事。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8(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负责人张利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刘斯亮梁静
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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