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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1第二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变动的管理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

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

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

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

3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

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

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份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登记及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

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4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的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七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

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八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

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按照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

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为有限

售条件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二条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5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

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时,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

所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

持时间区间届满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6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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