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机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工作条例》、《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年报工作开始前,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听取审计工作安排及公司财务部门对相关情况的汇报。
第五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
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提出意见。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
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进行表决,
1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的委员同意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
员会应对双方职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
第十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原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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