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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2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

进行了核查,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

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1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管理骨干及业务骨干,不包括市管干部、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行

权、解除限售等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制定相应的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

2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6、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公司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拟实施的修订后的《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1月12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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