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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股份”或“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首钢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公司能

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相关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前款所指的控股子公司是指首钢股份持有50%以上股权或股份,或者虽然持有其股权或股份50%以下但能够对其实施实际控制的投资企业。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

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1“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正式公开发布。

第四条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月度经营成果及尚未公开的年度、中期、季度财

务报告;

4.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5.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6.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7.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百分之二十;

8.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9.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10.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11.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12.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13.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4.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2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5.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6.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7.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8.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9.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20.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22.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3.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

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

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

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

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

3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

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均应承担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的义务。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第六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自律监管

指引第5号》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4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

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

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

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

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公司进行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

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

5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九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

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完成对各类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

6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登记备案工作,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以及知情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并在报送内幕信息时一并将知情人员名单报送董事会秘书室。

第十四条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

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在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

顾问、保荐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时应一并签订保密协议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进行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促使该等中介机构对在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在其行使管理、监督职能时能够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书面提醒其对公司内幕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并督促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

7关内容。

第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及知情人员登记制度。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保密负有直接责任,未经董事会决议和董事会授权,任何人不得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控股子

公司的负责人员及员工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高级管理

8人员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

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

件、会议记录、决议、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移动存储器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和存储介质

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在公共场所公开议论或讨论涉及内幕信息的内容。

第三十条由于工作原因董事会秘书室、计财部等容易获知内幕信息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配备专用办公设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

材料时应提醒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工作人员应采取相

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

第三十二条印制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三十三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应

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

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单独组卷保存。

第三十四条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

得将公司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

9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

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的收集和文稿的起草。工作内容和进展情况未按规定披露前,不得写在各种可以公开阅读的文件和汇报材料上,包括公司内部公开的文件和汇报材料上。

第三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非指定媒体或通过其他渠道得知公司重大信息已经泄露应当在事发后第一时间报

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提出处理意见,采取补救措施,并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重大信息报告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专业管理部

门和各作业部负责人、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各专业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

情人员(以下统称“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四条所

列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主管经理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完善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内部信息报告联系人。

第三十九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

日常管理、协调部门负责各单位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的归

集、管理,并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的报告职责,

10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四十一条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采取以下方式报告。包

括(但不限于):

1.书面方式;

2.电话方式;

3.会议方式。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相关单位负责人有责任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四十二条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并会知主管经理,必要时应向董事长报告。需履行会议审定程序的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四十三条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报告义务人进行专业培训,督促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在内幕信息尚未披露前,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并在2日内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填报,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未能按时上报的,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按《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专业考核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第四十六条公司依法需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各部门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书面提醒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

11务。未尽到提醒义务、未能如实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给公司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并扣减2个月绩效工资。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汇

总上报不及时,由董事会秘书提出考核处理意见,当月落实考核。

第四十八条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泄露内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

照《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规行为处理制度》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恶意违反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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