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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业股份: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0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幢 3、4 层电话(传真):0871-63172192邮编:65003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贵公司聘请,本次指派杨敏律师、李妍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5年6月

12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2025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2025年6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30日15:00在云南省昆明市民航路471号云

锡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刘路坷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6610999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493%。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4851711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283%;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50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1759288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211%;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0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390476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53%,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共计两项议案,以上议案均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此页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伍志旭

承办律师:

杨敏

承办律师:

李妍

二○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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