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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业股份:《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规则》修订对照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5 00:00 查看全文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类型

现行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未修改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为规范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根据《上”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市公司股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东会规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会规则》《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则》第一“”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云南锡业股份有限(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条修改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根据《上

第二条市公司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东会规事项适用本规则。则》第二条新增

第三条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文件、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利。修改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权。

第三条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修改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6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个月内举行。临时股根据《上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市公司股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

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东会规

2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个月内召开。则》第五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条修改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以下简称“云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公告。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五条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规定;

修改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否合法有效;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有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律意见。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新增

第六条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修改时召集股东大会。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第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根据《上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市公司股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东会规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则》第八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见。

条修改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根据《上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馈意见。

市公司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东会规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则》第九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条修改监事会的同意。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第十条根据《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市公司股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东会规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则》第十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条修改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馈意见。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相关股东的同意。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意。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东的同意。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根据《上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备案。市公司股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东会规

不得低于10%。

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则》第十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一条修改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关证明材料。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根据《上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市公司股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东会规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则》第十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二条修改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根据《上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市公司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东会规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则》第十三条修改--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新增

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修改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定。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时提案的内容,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提案提交股根据《上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临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市公司股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东会规并有明确议题和决议事项,且符合法律法规股东职权范围的除外。则》第十的有关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五条修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

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并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第二十一条

20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以公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修改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

15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议召开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东。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第十七条根据《上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市公司股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东会规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则》第十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资料或者解释。七条修改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三条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根据《上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市公司股况;人情况;

东会规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二)与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则》第十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八条修改

(三)披露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三)披露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四)是否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除采取累积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修改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修改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新增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根据《上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市公司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东会规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

则》第二

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十一条修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席。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形式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根据《上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市公司股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以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东会规股东大会以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则》第二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十二条修,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9:30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改午,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修改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查处。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根据《上

第二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市公司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东会规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则》第二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十四条修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改权。

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股票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效证件或证明;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者证明;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的,还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根据《上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授权委托书。件。

市公司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东会规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则》第二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十五条修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改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股票账户卡;委托代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本人身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本人身份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明、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书面委托书。的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三条股东签署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第二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一)代理人的姓名;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根据《上的数量;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市公司章

(二)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程指引》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第六十七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决权的具体指示;条修改权票的指示等;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根据《上

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市公司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东会规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则》第二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股东的质询。十七条修改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根据《上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市公司股

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东会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则》第二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十八条修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主持。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会成员主持。

表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根据《上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市公司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东会规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则》第二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十九条修改根据《上

第四十条第三十二条市公司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东会规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则》第三十条修改

--第五章股东会的表决新增

第四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修改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决议。股股东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修改数通过。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之二以上通过。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根据《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损方案;市公司章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程指引》

(三)董事会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和支付方法;第八十一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条修改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

(五)公司年度报告;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项。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根据《上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市公司章(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一)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程指引》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八十一(三)公司章程的修改;(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条及《深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圳证券交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易所上市

的30%;(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公司自律

(五)股权激励计划;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监管指引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第1号—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对公司产(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主板上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市公司规事项。(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范运作》

(八)重大资产重组;第2.1.18

(九)股权激励计划;条修改

(十)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根据《上份总数。

总数。公司控股子公司因特殊原因持有本公市公司股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司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消东会规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除前,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则》第三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表决权。十二条修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第四十六条改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和依照法律、行政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股东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的董事)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议,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或股东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监事时不适用累计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或者股东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的程序如下:

累积投票制的程序如下:1、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采取分开1、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采取投票的方式。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分开投票的方式。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代理人)以其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数和拟选东代理人)以其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数和拟选举的董事人数相乘积为表决权票数。股东举的董事、监事人数相乘积为表决权票数。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东享有表决权总数=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股东享有表决权总数=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数×拟选董事人数

×拟选董事(监事)人数有表决权股东(包括代理股东)在投票时

有表决权股东(包括代理股东)在投票时具具有完全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有完全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中投给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给一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董事侯选人,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用数位董事或监事侯选人,既可以将全部表决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根据《公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投票表决,并在其选取举的每名候选人名司章程》

于投票表决,并在其选取举的每名候选人名单后标注其使用表决权数目。

修订情况

单后标注其使用表决权数目。如果选票上该股东(包括代理人)使用表修改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包括代理人)使用表决决权数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

权数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权数,则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数,则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表决权。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权。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数超过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则该了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则该选票无选票无效。

效。2、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

2、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候选人得票情况。

数,并公布每位候选人得票情况。3、董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得同意票的

3、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得同意多少最终确定,但是,每名当选董事所获

票的多少最终确定,但是,每名当选董事或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出席会议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出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以未累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以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4、若首轮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

4、若首轮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低于最低得票数候选董事超过应选董事人

于最低得票数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数,则得票多者当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得票多者当选;若两名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如果其全部当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同,如果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按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同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本条规定的程序进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5、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候选董5、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候选董事事的人数不足本次会议拟选举董事人数或监事的人数不足本次会议拟选举董事或监时,则应就该差额董事人数进行第二轮选事人数时,则应就该差额董事或监事人数进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本条上述各款的规

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本条上述定进行。若经股东会第二轮选举仍无法达

各款的规定进行。若经股东大会第二轮选举到应选董事人数的,由下次股东会补选。

仍无法达到应选董事人数的,由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修改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不予表决。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条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修改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修改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修改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根据《上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市公司股参加计票、监票。

计票、监票。东会规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则》第三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十八条修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改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投票结果。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修改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结束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者其他方式的结束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投票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络及其他投票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修改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修改

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中作特别提示。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或名称;

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的比例;根据《上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市公司股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和表决结果;东会规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则》第四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的答复或者说明;十二条修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改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录的其他内容。

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年。

第五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修改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交所报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告。深交所报告。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修改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任。

第六十条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修改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二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根据《上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市公司股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东会规

--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

则》第四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十六条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增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

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第六十一条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上的无效。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市公司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东会规

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质影响的除外。

则》第四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十七条修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改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附则第七章附则未修改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公司指定的根据《上

第五十四条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市公司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

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章程规定的报东会规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则》第五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公布。十三条修内容。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改会议通知的同一报刊上公告。

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修改《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草案,提交股东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草案,提交股修改大会审议通过。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条第五十九条修改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删除

第十五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

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删除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提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变更募集资金用--删除

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十七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删除

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删除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删除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二十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删除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删除

第三十四条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

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

--删除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

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

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删除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表决--删除

第六章休会与散会--删除

第六十二条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

--删除布暂时休会。大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删除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删除章程》相悖时,应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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