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夏东方
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钽业”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东方钽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和股本变动情况2023年9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52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10名特定对象发行59281818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新增股份
59281818股,总股本为505228262股。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于2023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除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限售期为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8个月,其余9名特定对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
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告编号2023-121号),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告编号2024-013号),上述议案均尚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总股本仍为505228262股。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如下:序号申请解除限售股东名称
1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 UBS AG
6中国黄金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九玖衡信(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衡信趋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9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
9名股东均承诺认购所获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
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其他与股份锁定相关的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4月30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548196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8505%;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9名;
(四)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本次解除限售数序所持限售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东名称量占公司总股本
号总数(股)数量(股)的比例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
117574692175746923.48%
二期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数序所持限售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东名称量占公司总股本
号总数(股)数量(股)的比例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4057979140579792.78%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61224556122451.11%
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4439367343936730.87%(有限合伙)
5 UBS AG 2636203 2636203 0.52%
中国黄金集团资产管理有限
6263620326362030.52%
公司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
7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263620326362030.52%
公司
九玖衡信(厦门)私募基金
8管理有限公司-衡信趋势1号263620326362030.52%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
9263620326362030.52%
司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因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限制转让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股份类型本次变动数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6439561812.75%-5481960495760141.90%
无限售条件股份44083264484.25%5481960449565224898.10%
股份总数505228262100.00%-505228262100.00%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解除限售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
在本次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东方钽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俊果陈春昕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