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2证券简称:东方钽业公告编号:2026-009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3、议案2为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股东会上已回避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2月11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6年2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2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
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黄志学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513人,代表股份
2289842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556%。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02028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1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7人,代表股份
269557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92%。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12人,代表股份270674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13%。
4、公司部分董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议案1.00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8938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8%;反对15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弃权3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021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2%;反对15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7%;弃权3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1%。
表决结果:通过。
2议案2.00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700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82%;反对15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5%;弃权504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00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82%;反对15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5%;弃权504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刘宁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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