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3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宁夏东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含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务顾问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第二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结构
第六条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按
照其在公司所从事的具体岗位和担任的职务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领取相应的薪酬。
2、不在公司担任其他任何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津贴)标准依据股东会决议执行发放。
(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推行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薪酬一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福利待遇、其他货币收入及中长期激励等构成,具体按公司工资制度执行。
第七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福利待遇、其他货
币收入及中长期激励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相协调。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工作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考核后领取薪酬。
第九条如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
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与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第五章薪酬发放、支付追索第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股东会审批的标准定期发放,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与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薪酬按月发放;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
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职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五条如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任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任期激励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任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