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2证券简称:东方钽业公告编号:2026-024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4月2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2026年4月2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黄志学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527人,代表股份
237643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542%。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110381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1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4人,代表股份266048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4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26人,代表股份266111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52%。
4、公司部分董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议案1.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7475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7%;反对1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6%;弃权349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444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20%;反对1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68%;弃权349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2%。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0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7480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4%;反对1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6%;弃权308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448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74%;反对1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68%;弃权308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8%。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00关于公司2025年度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及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7472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3%;反对1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8%;弃权3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4407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97%;反对1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9%;弃权3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4%。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4.00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的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7428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5%;反对184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弃权3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396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20%;反对184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42%;弃权3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5.00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7429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3%;反对180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8%;弃权3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397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87%;反对180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69%;弃权3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4%。
表决结果:通过。
6、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会上宣读了2025年度述职报告。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刘杨朔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