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夏东方
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钽业”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东方钽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情况2023年9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52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10名特定对象发行59281818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已于 2023 年 10 月 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后,公司新增股份59281818股,总股本为505228262股。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为4462214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数
504968262股的0.8837%,将于2025年4月30日起上市流通。
(二)股份发行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1、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发布《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此次解除限售股份为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东9名,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548196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8505%。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手续,此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4月30日。此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总股本仍为505228262股(公告编号:2024-024号)。
2、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届董事会6次会议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届董事会9次会议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60000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5%,共涉及激励对象5名(公告编号:2024-028号)。2024年9月18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此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505228262股调整为504968262股(公告编号:2024-048号)。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序号申请解除限售股东名称
1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如下: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1名股东承诺认购所获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其他与股份锁定相关的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4月30日;(二)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44622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837%;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1名;
(四)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总本次解除限售数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公序号股东名称数(股)量(股)司总股本的比例中国有色矿业
1446221444622140.88%
集团有限公司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因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限制转让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股份类型本次变动数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93160141.84%-446221448538000.96%
无限售条件股份49565224898.16%446221450011446299.04%
股份总数504968262100.00%-504968262100.00%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解除限售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本
次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东方钽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张俊果陈春昕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