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2证券简称:东方钽业公告编号:2026-
028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中4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1人因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评评价为“合格”,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5006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3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67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3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
OA 系统等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 2023 年 3 月 23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023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2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全权办理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3年5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完成2022年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工作。授予日为2023年4月25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99.38万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158人,授予价格为
4.59元/股,授予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3年6月1日。
7、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
3符合相关规定。
8、2023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完成2022年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工作。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8月28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万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5人,授予价格为6.20元/股,授予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3年10月13日。
9、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2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1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于2023年8月27日-2025年8月26日期间
不在公司岗位工作,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40300股。
10、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9700股。
11、2024年4月26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届董事会6次会议议4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届董事会9次会议议案)》,并同时公告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2、2024年9月18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505228262股调整为504968262股。
13、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主要内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2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
终止劳动关系,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3994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主要内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2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1545126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1%。
14、2025年5月16日,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时公告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5、2025年5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45126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306%。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日期为:2025年6月3日。
16、2025年9月2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17、2025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5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9601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8、2025年10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
6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9601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078%。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日期为:2025年10月22日。
19、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回购注销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原因及数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4人因不
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1人因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评评价为“合格”,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5006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14%。
(二)回购价格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退休且不继续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或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
7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在绩效考核年度
内因考核合格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继续保留因考
核合格而获准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其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注销”。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因组织调动不在公司任职,在2024绩效考核年度内因考核合格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继续保留因考核合格而获准解除
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其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0282股按照此条进行回购注销。
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因
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不在公司任职,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3199股按照此条进行回购注销。
3、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完成公司业绩考
核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各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
鉴于本次计划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评评
价为“合格”,本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原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的80%,其余20%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因此,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525股进行回购注销。
8(三)回购价格的调整情况
1、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
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发生派息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1。
2024年11月28日,公司实施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向
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2025年6月24日,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7元人民币现金(含税);2025年11月11日,公司实施2025年中期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故公司应对本次所涉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根据上述调整方法,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P=4.59-0.055-0.077-0.05=4.408元/股。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总金额预计为330626.45(不含利息)元。
综上所述,由于个人主动辞职失去激励资格、个人绩效考评评
9价为“合格”的激励对象所涉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4.408元/股;
由于组织安排工作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
所涉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4.408元/股加上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其他说明
按照《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在回购注销期间内,若公司进行了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1元(含税),则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情况为: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P=4.408-0.111=4.297 元/股。
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总金额预计为322300.78(不含利息)元。
(四)回购资金来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款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本次变动后股份类别增减比例
股份数量(股)(股)股份数量(股)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257937204.89%-75006257187144.88%
其中:股权激励限售股31650790.60%-7500630900730.59%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50166644695.11%050166644695.12%
三、股份总数527460166100.00%-75006527385160100.00%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10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由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4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1人因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评评价为“合格”,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75006股进行回购注销,并根据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2024年度、2025年中期权益分派情况,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将于2026年6月
2日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解
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11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安排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解除限
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解除限售手续,及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减资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
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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