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层定期报告制度
(于2025年8月2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沟通机制,确保公司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公司经营信息,做出科学独立的判断和决策,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定期报告是指公司经营层为确保公司董事会及其专业委
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能够充分掌握公司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重要事项,而定期报送的信息报告。
第二章定期报告内容
第三条由公司经营层向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报送的定期报告按照报告频次分为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四条公司经营层向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报送的定期报告应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半年度、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但不限于:
1、半年度、年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2、半年度、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3、半年度、年度管理创新和经营创新举措。
具体内容至少涵盖半年度、年度财务指标、管理指标、安全指标等指标完成情况;半年度、年度项目投资情况;半年度、年度项目开发建设情况;所属公司
经营和业务开展情况;半年度、年度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管理创新和经营创新举措;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二)下半年、下一年度经营管理思路和工作计划。
1具体内容至少涵盖下半年、下一年度经营管理思路、各项指标、重点工作开
展和工作调整计划。
(三)财务报告(包括财务决算与预算报告)。
(四)内控缺陷整改完成情况工作报告。
(五)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或高级管理层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定期报告的形式、时限和程序
第五条定期报告由经营层责成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编制,并以董事会会议提案的形式进行报送。
第六条半年度报告应在半年度结束后40日之内提交,年度报告在每个年度结束后70日之内提交。
第七条企业管理部负责报送半年度、年度重点工作总结及下半年、下一年
度工作计划、各部门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结果;财务管理部负责报送财务报告。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相关部门提供其他信息材料。
第八条证券事务部根据《董事会会议提案管理办法》,负责将各部门提供
的定期报告有关提案,编制正式议案后提交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定期报告由经营层责成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各部门负责人为定期报
告义务人和第一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可指定了解全面情况的骨干人员作为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经营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第十条定期报告报送采取书面形式,同时提供文件材料的电子版。各部门
所报送定期报告相关部分内容应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
第十一条本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定期报告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合法授权,不得擅自对外传播或披露。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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