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于2025年8月2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天保基建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目的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的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型理财产品。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上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
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上市募集的资金、国家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贷款取得的资金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需符合相关制度规定。
第三章委托理财归口管理和内部审批
1第六条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年度委托理财规划的编制,同时负责银行委托
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日常管理及财务核算。
第七条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对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的审议、批准。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分别依据《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审批权限,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章委托理财的规划与组织实施
第十条年度委托理财规划
(一)公司年度委托理财规划的编制应结合国家金融政策、理财产品情况、公司资金状况等,对理财方式、投资品种、投资期限、收益及风险、年度委托理财额度进行分析和说明,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制定完成后,提交财务总监审核,然后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三)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的年度委托理财规划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如需对年度委托理财规划进行调整,参照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二条委托理财产品方案的组织实施:项目论证与审批流程
1.财务管理部根据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具体委托理财产品计划,对其收益
性和风险性进行分析,编制委托理财产品方案,报财务总监;
2.财务总监对投资品种、投资期限、收益等进行风险性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后的委托理财产品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五章核算管理
2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
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表》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示。每月末与受托方进行账务核对。
第六章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经办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所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日常管理与监
控、到期的收回;台账的登记;合同的管理;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的价值进行评估,如出现投资减值应及时通知主管会计以便其根据会计准则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对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业务经办人员和财务核算人员应保证职责分离。
第十六条财务总监负责对经办部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跟踪
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所有委托理财产品进行全面检查等。审计风控部负责监督相关业务的执行情况,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七条董事、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发生额、未到期余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情况。具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券商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其他类(如公募基金产品、私募基金产品)等。
第十九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经办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
遭受损失,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3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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