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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保基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天津天保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9 00:00 查看全文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天津天保财务

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天津天保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办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资金风险、维

护资金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风险处置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第一条公司成立风险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由公司财务总监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管理部、审计风控部、成本管理部、证券事务部等相关部门人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财务管理部负责风险处置预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条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办

理: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判断风险的严重程度,对董事会负责。财务管理部负责风险的防范和处置的具体实施。

12.各司其职,协调合作

公司财务管理部、审计风控部、成本管理部、证券事务部等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实施。

3.收集信息,重在防范

公司财务管理部、审计风控部、成本管理部、证券事务部等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并关注其经营情况,测试其资金流动性,并从相关单位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实时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4.及早预警,及时处置

公司财务管理部、审计风控部、成本管理部、证券事务部等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及蔓延,将相关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章风险评估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三条公司建立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制度,领导小组以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汇报,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应充分关注财务公司相关信息,加强风险的评估管

2理。

1.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金融许可证》和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发生存、贷业务期间,应要求财务公司定期提供包括但不

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五条领导小组应在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前,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领导小组应至少每半年编制一次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定期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年度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决定是否续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的时点数;

2.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合规运营及指标符合的情况;

3.其他可能对财务公司关联资金造成影响的因素,包括但不

限于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4.对财务公司风险和控制体系的健全有效情况的评价,以及风险评估意见。

第六条一旦发现财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存款风险,各责

3任部门和人员应采用临时报告的方式,向领导小组、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风险处置程序

第七条公司与财务公司办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期间,财

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公司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同时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1.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2

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2.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3.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

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

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

本金的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6.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7.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8.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

4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9.财务公司被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进行整顿;

10.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

缓报、谎报相关情况,否则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八条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督促财

务公司提供详细的书面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风险的具体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判断财务公司的应对措施是否得当,如经领导小组研究认为,风险事项不会对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安全形成重大影响,且财务公司的应对措施得当的,视为轻度风险,在履行披露义务的同时,持续关注并要求财务公司定期反馈风险处理的情况,直至相关风险消除。如经研究认为风险事项严重,或财务公司的措施不足以消除对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形成的安全隐患的,视为高度风险,应及时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并落实风险化解的具体措施和责任。

第九条风险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1.应急处置小组的成员及相关职责;

2.各部门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3.风险化解措施的具体组织实施方案;

54.应急处置小组对风险化解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确

保以最快速度化解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风险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事项的情况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条针对出现的风险,应急处置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

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2.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3.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4.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以便及时

收回贷款本息;

5.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保税区管委会寻求帮助,确保公司

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四章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突发性风险平息后,领导

小组应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并重新对财务公司进行风险评估,调整存、贷款比例。

6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应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

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如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应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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