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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6 查看全文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3年,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列席了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维护了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提供了有力保障。现将监事会2023年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共召开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33项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1.2023年2月24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计提相关资产减值的议案。

2.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

预分配方案、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公司2022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公

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关于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注入

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专项报告等10项议案。3.2023年5月29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关于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方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关于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专项报告、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免于发出要约、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3年-2025年)》、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等12项议案。

4.2023年6月29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国能(北京)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商业保理相关服务协议》、关于与国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相关服务协议》、关于国能长源恩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拟处置来凤二

龙山电站、咸丰断明峡电站相关资产事项等3项议案。

5.2023年8月24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公司与国

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等

3项议案。6.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7.2023年11月29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其报酬事项、关于聘请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其报酬事项等3项议案。

二、监事会履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成员列席了7次股东大会(2022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至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12次董事会(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至第二十次会议),充分了解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过程,对公司定期报告等重要文件和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重要事项进行了监督检查,并发表了意见。具体如下:

(一)对公司依法运作方面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7次股东大会和12次董事会,共审议通过了111项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运作规范、决策合理、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职、忠于职守,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治理体系运转有效,决策科学,执行有力。

(二)对公司财务工作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及时了解并监督公司财务运行体系、财务状况,认真审核了公司全部定期报告、财务报表及相关文件,对变更相关会计政策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各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各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客观公正;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进行审核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且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对资金占用和担保的核查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资金占用和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除与关联方发生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未发生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

(五)对公司资产处置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资产处置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资产处置符合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工作程序合规,账务处理正确,能更加准确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对内控制度评价报告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了完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

(七)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健全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根据证券监管规定及时修订完善;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定《2023年度信息披露工作指引》,施行《信息披露呈递单制度》,强化信息披露审批和流程管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能够认真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未发生有损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三、监事会2024年工作计划

2024年,监事会将恪尽职守、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进一步促进公司科学决策、规范运作、防控风险。

(一)加强监事会自身建设

不断建立健全监事会制度体系,严格执行议事规则,规范召开监事会,督促监事会成员忠实勤勉履职。强化业务学习培训,持续学习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重点做好新《公司法》的学习贯彻,积极参加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积极推进监事会自身建设。

(二)主动参与公司治理

严格履行《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各项职权,坚持列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推动公司提高治理水平,在公司治理中充分发挥专业的监督、检查作用。

(三)强化重点对象与重大事项监督

加强对公司财务状况、重大事项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的监督力度;认真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提出书面意见,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以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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