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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6 查看全文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经2024年4月2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国家能源集团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制度〔2024〕

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

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对外捐赠原则上需通过具有实质性内容的项目或

活动开展,主要范围包括:

(一)向教科文卫体事业、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向定点帮扶和对口支援地区的捐赠;

(三)向遭受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地区,—1—以及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的救济性、救助性捐赠;

(四)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捐赠。

第四条对外捐赠的原则和要求:

(一)集中管理。公司对外捐赠实施集中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所属企业不得对外捐赠。

(二)自愿无偿。捐赠应当根据公司及所属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自愿无偿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依法拒绝。

(三)权责清晰。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权属清晰、有权

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任何企业领导人员或职工不得将企业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四)程序规范。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对外

捐赠应当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非营利机构实施。所属企业向公司上报审批对外捐赠项目时,需同时提交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公函。未经公司同意,所属企业之间不得互相捐赠。

(五)量力而行。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对外捐

赠支出规模和标准,全年对外捐赠总额应当控制在税务机关准予年度税前扣除的范围之内。对于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不产生经济效益的企业或者对外捐赠事

—2—项将导致企业亏损或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六)服务主业。捐赠的主要对象和项目要与地企关系协调、资源利用和经营环境改善紧密结合,充分发挥捐赠效能,更好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七)诚实守信。按照本办法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受赠

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杜绝虚假许诺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内部核算单位(以下简称所属企业),代管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将一定范围内的捐赠项目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决策。决策权依照《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决策事项权责清单》执行。

第七条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是董事会决策对外捐赠事项的前置程序。需提请董事会决策对外捐赠事项必须经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再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策。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职责包括:

(一)审批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二)审议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及调整预算,并提交公司

—3—股东大会决议;

(三)审批超出公司年度对外捐赠总体预算的捐赠事项;

(四)对于董事会决策范围内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捐赠事项,授权董事长审批后先行实施,再补充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第九条公司总经理依照董事会授权开展有关对外捐赠事

项的决策及管理,审批年度对外捐赠总体预算内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事项。

第十条规划发展部是公司对外捐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制订和解释;

(二)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的审核、报批、下达,对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对外捐赠事项的审核、报批、备案、批复;

(四)重大对外捐赠事项实施效果的跟踪监督;

(五)指导所属企业对外捐赠工作,与公司发展战略紧密结合,充分发挥捐赠效能,形成工作合力;

(六)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财务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结合所属企业的年度经营预算目标管理,对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提出审核意见;

(二)结合公司年度经营预算动态执行情况,对公司本部及

—4—所属企业捐赠事项的实施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本部部门按照本部门业务管理范围开展有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证券与企业管理部主要负责通过企业年报、社会责任报告等方式及时公布和披露对外捐赠信息;

(二)党建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本部定点帮扶和对口支

援对象的捐赠项目,通过各种媒体形式,宣传公司通过对外捐赠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工作;

(三)审计部主要负责对公司对外捐赠事项进行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公司所属企业是对外捐赠事项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对外捐赠预算;

(二)上报具体捐赠事项需求,依据公司的审批意见实施对

外捐赠项目,并对捐赠项目实施效果进行后续跟踪、总结。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捐赠工作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其主要编

制流程如下:

(一)公司向所属企业下达年度捐赠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

(二)所属企业结合自身承担社会责任、产业发展等情况,提出年度捐赠预算建议方案。建议方案应对拟捐赠项目、实施方—5—案及资金安排等作出详细说明。

(三)规划发展部组织财务部对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年度捐

赠预算提出审核意见,汇总、平衡后形成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建议方案。

(四)年度对外捐赠预算建议方案经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后报上级单位审批。

(五)待上级单位下达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指标建议方案后,对照调整完善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六)规划发展部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捐赠预算方案,向全资子公司、内部核算单位下达年度捐赠预算,向控股子公司下达年度捐赠预算建议方案,控股子公司应按章程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本部定点帮扶和对口支援对象的帮扶捐赠预算,由规划发展部统一协调,提出所属企业的捐资额度分摊建议,并纳入年度对外捐赠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的捐赠支出在公司年度批

准预算额度内从严控制,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限额。

第四章捐赠审批及备案

第十七条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捐赠支出应报上级单位备案或审批。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内,且符合以下标准的对外捐赠—6—项目报上级单位备案,严禁将项目拆分备案。

(一)上一年度的会计利润总额超过10亿元(不含),单笔

金额在300万元以内(含)捐赠。

(二)上一年度的会计利润总额不超过10亿元,单笔金额

在100万元以内(含)捐赠。

第十八条公司对所属企业捐赠支出实行审批管理。所属企

业的捐赠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须向公司逐笔申请,待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所属企业向公司申请时须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内

容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

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捐赠财产交接程序和捐赠决议形成过程记录、项目预期效果等。

第二十条公司年度对外捐赠总体预算内的捐赠项目,经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上级单位审批或备案,通过后公司下达批复,所属企业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对于超出公司年度捐赠总体预算的对外捐赠支出,无论金额大小,须经公司党委会前置讨论后,向上级单位逐笔申请,获得批复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应视为单项捐赠项目并累计计算该项目的捐赠金额。

第五章其他管理和监督

—7—第二十三条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捐赠金额。捐赠单位需按照取得合规捐赠票据上注明的金额进行账务处理。

(一)捐赠自产产品的,应以产品出厂价确定捐赠金额。

(二)捐赠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该固定资产应以折旧后的净额为公允价值。如果该固定资产的净额低于固定资产的实际价格,捐赠单位应聘请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捐赠金额。

(三)捐赠自主采购物资的,应以采购实际价值确定捐赠金额。

(四)因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导致捐赠时实际捐赠金额超过

捐赠审批(备案)金额10%的,需重新履行审批(备案)程序。

第二十四条捐赠实际发生后,捐赠单位应及时取得受赠人

出具的合法有效票据,严格按照国家、上级单位和本公司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加强与地方各级税务部门的协调,积极做好各项捐赠支出的纳税抵扣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规划发展部每季度组织所属企业向上级单位提交对外捐赠报表。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年度决算时应对本年捐赠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总结,其中包括对外捐赠取得的效果进行分析说明。

第二十六条捐赠单位应当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

后续跟踪,及时组织对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督促受益—8—对象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

第二十七条对于未执行规定程序擅自进行的捐赠,或者超

出范围的捐赠,或者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转移企业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规划发展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国长电制度〔2022〕50号)同时废止。

附件:1.长源公司对外捐赠预算管理流程图

2.长源公司对外捐赠实施流程图

—9—附件1长源公司对外捐赠预算管理流程图

—10—附件2长源公司对外捐赠实施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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