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甲方: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63号国家能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冬
邮政编码:430066
联系人:谢芹
电话:027-88717117
乙方: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2层7单元201、
202,3层7单元301、302
法定代表人:杨富锁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岳思元
电话:010-58687229鉴于:
为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效率,乙方愿为甲方提供多方面、多品种的金融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如下协议:
一、金融服务内容
(一)乙方同意,在乙方经营范围和本协议约定范围内,按照甲方的要求或指示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
(二)根据本协议,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经监管机构许
可的本外币金融服务:
1、给予甲方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包含法人账户透支)、固定资产贷款(包括项目贷款、项目前期贷款、项目营运期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并购贷款、票据
承兑及贴现、非融资性保函、债券投资等金融产品及服务,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使用该授信额度;
2、通过资金结算系统为甲方及其成员单位搭建资金结算网络,协助甲方实现对其直属单位的资金管理;
3、办理甲方内部转账结算,提供相应的结算、清算方
案设计;
4、协助甲方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5、办理甲方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成
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
6、为甲方办理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电票集中管理服
务及“国能票 e 融”产品;
7、吸收甲方的存款;8、对甲方提供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
询、代理业务;
9、承销或分销甲方的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
债券等金融工具;
10、金融咨询服务:根据甲方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为甲
方提供不同主题的金融信息咨询服务;
11、其他服务: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网上银行、委托贷款等);乙方将与甲方共同探讨新的
服务产品和新的服务领域,并积极进行金融创新,为甲方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
12、双方同意,在乙方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前提下,
乙方可以向甲方提供外汇存款、贷款、结算及结售汇等相关服务;
13、乙方向甲方提供资金池服务,是指乙方通过其新核
心系统现金管理模块,利用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放款和还款的形式管理甲方与甲方子公司(甲方子公司是指甲方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监管规定的成员单位标准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代管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
(三)乙方在为甲方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同时,承
诺遵守以下原则:
1、甲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指国有四大银行,具体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下同)向甲方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2、乙方对甲方的贷款利率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
率管理的规定,原则上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甲方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并按一般商业条款
厘定;
3、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其他各项金
融服务的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四)交易限额的规定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直接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非融资性保函、债券投资合计每日余额不高于200亿元人民币。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吸收甲方的存款每日余额不高于
40亿元人民币。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每年向甲方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咨询、代理、结算、转账、投资、信用证、网上银行、委托贷款、非融资性保函、票据承兑等服
务)收取的代理费、手续费、咨询费或其他服务费用总额不高于300万元人民币。
(五)乙方应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自身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二、金融服务的拓展1、乙方视甲方为重要的客户之一,全力支持其发展;
甲方视乙方为重要的长期合作伙伴,选择乙方为其办理金融业务的最主要的金融机构,并保持与甲方的业务合作。双方进行高层会谈,推动金融服务关系的不断发展和深化。
2、甲乙双方应自签订本协议后进一步加强联系,共同
督促本协议的贯彻执行。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依据本协议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乙方依照工作需要,派出有金融服务相关工作
经验和有责任心的业务人员从事金融服务工作;
2、要求乙方勤勉尽责、审慎地完成本协议约定的金融
服务工作;
3、要求乙方提供甲方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资料;
4、有权不定期检查其在乙方的存款,以了解相关存款
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二)甲方依据本协议承担以下义务:
1、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乙方为完成本协议所
述金融服务必须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
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
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
2、申请向乙方叙作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
于非法目的;3、按照乙方要求,定期或及时向乙方报送其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季报和月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4、接受并配合乙方对其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及有关生产
经营、财务活动的检查和监督;
5、若发生可能影响甲方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
应及时通知乙方;
6、对于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事宜,甲方同意按乙方的有
关规定和业务惯例办理;
7、在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甲方对获悉的乙方的商
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并对资料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审核;
2、要求甲方为乙方履行本协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便利。
(四)乙方依据本协议,承担以下义务:
1、乙方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获悉的、甲方尚未公开
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甲方受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所需的各种
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
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3、乙方通过《结算管理办法》等制度对甲方的协定存
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业务和存款账户进行规范,通过提供网银服务,规范资金调拨流程,保障甲方资金存放和调拨合规、安全;
4、乙方注意网络信息安全的保护,通过成立信息系统
安全管理小组、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加强网银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监督安全管理办法的执行,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为甲方提供安全的金融服务;
5、配合甲方检查其在乙方相关存款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四、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瘟疫、
战争以及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或政府行政性干涉行为等
订立本协议时,本协议双方无法预见,对其发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等),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故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之日起,提供关于不可抗力情形的书面情况报告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并附有效证明;按照不可抗力情形对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五、变更、修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变更须经签署本协议的各方
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涉及对本协议实质性、重大的修改,则双方就协议变更签署的书面协议,经双方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生效。
六、法律适用、争议解决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律。)。
2、本协议双方同意和确认,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
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本协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以下简称“违约方”),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可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构成违约行为,并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补救,如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作出补救,则守约方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守约方保留向违约方追索补偿和其他任何法律允许主张的权利。
4、如本协议依据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发生废止、生效、修订等变动情形的,本协议约定内容如与上述依据不一致的,以变动后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等为准。
七、生效
本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1、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双方有权决策机构批准本协议。
除非甲方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要求,本协议经双方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生效。
协议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
八、其他事项
1、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
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与甲方有关的内容同
样适用于甲方的控股子公司。
3、在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情形下,本协议对双方及各
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协议载明的住所地为通
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5、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生效后,原于2024年1月15日签署的合同
编号为“国家能源财合〔2023〕70090号”的金融服务协议
同步废止,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为《金融服务协议》签章页。)(签章页)甲方: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