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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燃料管理规定(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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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燃料管理规定

第二版

(经2022年9月6日公司第十七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经2026年6月25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批准进行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燃料管理,保障燃料供应、控制燃料成本,提升管理效能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国家能源集团调度规程》、《国家能源集团火电产业煤炭供应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燃料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燃料是指公司所属火力发电企业(以下简称火电企业)发电、供热所需的煤炭、生物质燃料等。燃料管理是指煤炭市场分析、计划、采购、调运、验收、接卸、储存、耗用、结算、统计分析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火电企业。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燃料与供应链部是公司燃料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单位燃料管理相关制度、标准及

有关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燃料管理制度体系。

2.负责研究国家和地方相关能源政策对煤炭供应与采

购的影响,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上级单位。

3.负责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交

通运输企业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指导火电企业处理好与煤炭产运需各方关系,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4.成立由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的燃料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燃料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

5.负责组织编报年度煤炭需求计划、月度采购计划;

根据上级单位下达年度煤炭采购计划,组织开展外部年度长协订货工作。

6.负责组织火电企业开展煤炭市场分析,按照上级单

位下达月度采购计划,根据市场分析预测情况,科学组织煤炭采购,落实煤源和运力;负责协调处理煤炭供应存在问题。

7.负责组织火电企业定期开展煤炭采购分析总结工作,

形成总结报告并报上级单位备案。

8.负责组织火电企业制定合理库存和警戒库存,编制

公司煤炭保供应急预案,落实保供措施,确保煤炭稳定供应。

9.负责火电企业燃煤机组设计煤种和库存容量的初审核工作。

10.负责开展煤炭供应商动态管理工作。

11.负责指导、监督火电企业开展燃料智能化管理和标准实验室建设。12.负责统计、分析、上报燃料数据和资料,并对报送数据的准确性负责。负责在上级单位指导下,组织火电企业开展区域煤价对标,根据对标结果,优化采购策略,控制燃料成本。

13.负责组织火电企业燃料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和考核,规范燃料管理。

第五条公司相关部门负责火电企业燃料管理相关工作。

(一)生产管理部

1.负责对火电企业入厂煤接卸、堆存、耗用进行监督管控,指导火电企业优化入炉煤掺烧方案,督促火电企业做好接卸、验收等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2.负责火电企业燃料技术监督工作的管控。

3.负责根据国家、上级单位政策及工作要求,建立健

全公司碳排放统计分析、考核、追责等制度;审核火电企业

报送的碳排放数据,上报公司碳排放数据。

(二)市场营销部负责编制公司年度、月度的发电、供

热生产计划,为编制燃料需求计划提供依据。

(三)财务部负责组织公司燃料成本核算,组织协调煤款资金的筹集与支付等。

(四)科技信息部负责燃料管理相关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第六条火电企业是本单位燃料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

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单位、公司燃料管理相关制度及有关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燃料管理制度体系。1.负责研究国家和地方有关能源政策对煤炭供应与采购的影响,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汇报。

2.负责在上级单位、公司组织下,编报本企业年度煤

炭需求计划和月度采购计划。

3.负责签订并执行煤炭采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对亏

吨、亏卡等质价不符的入厂煤进行索赔。

4.负责本企业煤炭调运工作,落实煤源和运力;编制

本企业煤炭保供应急预案,及时发布库存预警,确保煤炭供应安全。

5.负责入厂燃料的量、质验收,按规定对计质、计量

设备设施进行配置、维护、检定/校准或性能试验;开展燃料

智能化管理和标准实验室建设,提高精细化和智能化管理水平。

6.负责入厂燃料的接卸、储存、耗用管理,确保煤场存煤账实相符。

7.负责本企业燃料数据、指标的统计分析和信息报送等工作,对报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8.开展本企业燃料指标对标工作,根据对标结果优化

采购策略,控制燃料成本。

9.负责履行重点排放单位责任,建立健全碳排放工作体系,制定执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完善监测、计量设施并做好维护校验工作,如实报告碳排放情况,按期完成碳市场清缴履约工作,依法公开排放和交易履约信息。10.负责加强本企业燃料管理队伍建设,燃料管理主要岗位人员应每三至五年轮岗一次,采制、计量、化验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岗位轮换和调整;检质验收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三章煤炭市场分析

第七条公司建立“分区搜集、集中研判”的煤炭市场分析机制。公司负责搜集本区域宏观经济运行、国家和地方政府能源政策及煤炭产运需信息;火电企业负责搜集主要煤源

采购区域(含主产区、大型港口等)的煤炭产运需政策信息,及时掌握主要年度合同供应商的煤炭产、销、库存信息及价格政策,主要煤炭运输通道运能运力变化及运费政策;建立与政府有关部门、主要供煤企业、运输单位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及时掌握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第八条煤炭市场分析坚持宏观与微观分析相结合、定

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运用科学分析方法,研究煤炭供求关系,把握煤炭市场运行规律,预判煤炭价格变化趋势。

第九条公司组织所属火电企业开展煤炭市场形势分析,研判市场煤价走势,根据分析研判结果,科学制订、及时调整煤炭采购策略,准确把握节奏。

第四章煤炭供应与采购管理

第十条公司煤炭采购的主体为火电企业,煤炭采购类

型分为内部煤炭供应、外部煤炭采购。内部煤炭包括上级单位组织供应的自产煤、外购煤和进口煤。火电企业所有煤炭采购合同的签订录入,应在国能 e 商平台完成。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上级单位下达的下年度煤炭订货方案,组织火电企业开展煤炭订货工作。内部煤炭合同量执行上级单位下达订货方案,定价机制执行上级单位相关规定;

外部年度合同,由公司组织火电企业按照上级单位下达年度煤炭订货方案,与煤炭供应商衔接资源,落实运力,拟定合同量,按照国家有关部委指导意见协商确定价格机制。

第十二条煤炭年度订货计划经火电企业履行相关审批

流程后提报公司,经公司董事长专题会审批后,报上级单位备案,并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现货采购,公司按照上级单位下达月度现货

采购计划,组织火电企业在国能 e 商平台开展现货采购,根据竞价、询价结果,确定煤炭供应商及采购方案,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煤炭运输合同须规范签订。汽车运输、船舶

租赁须通过国能 e 商平台竞、询价确定。

第五章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计划编制原则与依据。火电企业应按照满足

发电、供热生产需要、保障煤炭可靠供应、煤质安全环保、

机组稳定运行、控制燃煤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的原则,依据年度和月度发电(供热)量计划、供电(热)煤耗、厂用

电率、煤源分布和运能运力、库存目标等,编制煤炭供应与采购计划。第十六条年度煤炭需求与采购计划的编制。每年10月中旬前,公司汇总审核火电企业下年度煤炭需求计划,包括内部、外部年度长协煤炭、进口煤和现货煤炭需求计划,报上级单位。按照上级单位下达的下年度计划,组织火电企业开展煤源衔接与合同量价协商,落实运力。

第十七条年度煤炭采购计划的变更。年度煤炭采购计

划一经发布,原则上不予调整。火电企业如遇国家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市场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导致年度煤炭供应与采购计划的编制基础变动,应及时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审核后报上级单位审批调整。

第十八条月度煤炭供应与采购计划的编制。每月20日前,公司汇总审核火电企业次月煤炭供应与采购计划、月末库存目标,报上级单位进行综合平衡后下达。

第六章供应商管理

第十九条煤炭供应商管理。公司煤炭供应商实行公司、火电企业二级管理。公司负责制定煤炭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组织火电企业开展煤炭供应商评价和动态管理工作。火电企业负责供应商日常管理和评价。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采购类型分为年度长协合同供应商

和现货供应商;按供应可靠程度分为内部供应商、重点供

应商、一般供应商、中间供应商四个类别。

(一)内部供应商指上级单位所属煤炭生产销售单位。

(二)重点供应商指履约能力强、商业信誉好、煤炭质量稳定可靠的其他大型煤炭生产经营企业。

(三)一般供应商指与火电企业保持长期业务合作的

中小型煤炭生产企业,或具有发运站、储煤场、洗煤厂的煤炭经营企业。

(四)中间供应商指除上述三类以外,有一定的供应能力,煤炭质量能满足火电企业要求的其他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煤炭供应商准入。上级单位建立统一的供

应商信息库,包含供应商基本信息、供应类型、类别、产能、煤种、质量指标、供应范围等内容。供应商信息库实现供应商信息共享,实行分级管理。

(一)供应商入库按照资格审查制。供应商需提供营业

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等资质材料以及业绩证明材料。年度合同供应商由公司报上级单位批准入库;现货供应商由火电企业推荐,公司审核准入。

(二)供应商新增、修改必须遵守上级单位主数据管理办法,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三)年度合同供应商可在国能 e 商平台直接参与现货煤炭采购。

第二十二条煤炭供应商评价。煤炭供应商评价采取月

度、年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动态评价,采用百分制进行量化评分,根据得分确定供应商相应的月度、年度评价等级。供应商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合同兑现、供应煤质、价格执行等。

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每项评价指标的权重及考核规则,报上级单位备案。

(一)月度评价。火电企业以月为周期,对已签订合同

的供应商履约兑现情况进行评价后上报公司,公司汇总形成公司供应商评价,报上级单位备案。

(二)年度评价。公司根据煤炭供应商月度评价结果,加权平均后形成年度评价结果,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评价结果应用。公司煤炭供应商评价结果是供应商选用的主要依据。

(一)同等条件下,供应商的选用顺序为:年度合同供应商优于现货供应商;同类型得分高者优于得分低者。

(二)年度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和拓展煤炭采购业务合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退出。上级单位建立煤炭供应商退出机制,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煤炭供应商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弄虚作假、串通报价、

掺杂使假、质量严重不达标等情形的,由火电企业上报公司审核后报上级单位,经上级单位确认后列入供应商“黑名单”,立即终止其在上级单位范围内的供煤资格。

第七章调运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立公司调运管理体系,保障煤炭稳定供

应、优化运输流向、保持合理库存、控制采购成本。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上级单位统一指挥,组织火电企

业按照上级单位下达月度煤炭采购计划,与内部销售单位协商确定内部煤炭调运计划,优化物流组织,保证内部煤炭计划有序执行。督促火电企业做好外部煤炭的调运调运组织和协调工作,保证煤炭稳定供应。

第二十七条火电企业应建立与外部煤炭供应商、运输

单位、政府有关部门的有效工作联系,积极落实煤源运力,及时掌握煤矿生产、发运的煤炭量质信息,跟踪全程运输动态,做好发运、在途、到厂的信息报送,做好接卸安排,协调解决存在问题,保证煤炭稳定供应。

第二十八条火电企业应根据燃煤实际需求、运价调整

政策、厂内接卸、库存等具体情况,合理控制调运节奏,优化物流组织,实现经济调运。

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本区域煤炭供应、运输、耗用、季节特点等因素变化,组织火电企业核定警戒煤量、最大库存、合理库存。火电企业要加强存煤动态管控,提前预警库存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出现库存煤量降至警戒线时,要及时汇报公司,按照应急处理预案采取应急措施,保障用煤安全。

第八章燃料接卸管理

第三十条火电企业应严格执行电力安全作业规程、运

行规程和“两票三制”等规章制度,严格规范运行人员行为。

燃料接卸过程中应加强扬尘抑尘管理,避免发生环保事件。

第三十一条火电企业应根据国家、行业、上级单位有

关规定和企业接卸车辆(船舶)条件,与运输单位签订车辆(船舶)接卸协议,明确接卸作业时间、安全技术要求及影响正常接卸的责任划分。

(一)铁路运输来煤,火电企业应完善与铁路部门的接卸手续,做好接卸记录,缩短接卸时间,控制货车延时使用费用。当出现煤车集中到达、泥煤、冻煤进厂等影响卸车的情况,应及时与铁路部门、供煤单位沟通信息,采取措施,尽快完成燃料接卸。

(二)公路运输来煤,火电企业应对运煤车辆进(出)

厂整个流程建立规范的管理秩序,重车过衡、采样、卸车、检质、空车过衡等环节之间应建立严密的衔接与监督约束机制,车辆行走区域的视频监控应做到全覆盖。

(三)船舶运输来煤,火电企业应与运输单位、装船港、到达港建立良好的沟通联系机制,科学安排船期,准确预报离港、到港时间,明确各方责任,避免发生滞期费用。首次承运到港的船舶,应要求承运方于装货前报送船舶相关信息,经认可后方可允许装货。船舶到港验收后,火电企业应组织卸船,缩短停泊时间。

第三十二条火电企业应做好原始货票交接、核对工作,燃料车辆(船舶)到达车站(码头)以后,接卸人员应仔细核对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火电企业应做好卸煤设备、铁路专用线和

卸煤码头的维护和检修工作,保证接卸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接卸过程中的设备及人身安全。建立设备故障、检修及影响接卸的应急处理预案。第三十四条火电企业应指定专人做好清车(舱)的检查确认工作,降低接卸损耗。

第九章燃料验收管理

第三十五条火电企业应开展入厂燃料的计质计量验收工作,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制定入厂燃料验收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及工作标准,保证入厂燃料验收的准确性、合法性。检斤率、检质率应达到100%。

第三十六条火电企业应具备机械采样和制样、人工采

样和制样、发热量、全硫、全水分、工业分析、碳氢元素分

析、飞灰炉渣可燃物及煤粉细度等项目的检测能力,根据需要开展煤灰熔融性、可磨性指数等检测项目。火电企业煤检实验室应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资质并做好运维。

第三十七条火电企业入厂燃料验收设备的配置应符合

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进行检定/校准或性能试验,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三十八条数量验收

(一)铁路运输应使用轨道衡计量,发生亏吨时,保留

有关证据,及时向供煤方通报,并在结算时进行索赔;

(二)汽车运输应使用地中衡计量,重车、空车分别过衡计量,以燃料净重作为数量验收结果;

(三)船舶运输应通过水尺计量或电子皮带秤计量,发

生亏吨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索赔;(四)轨道衡、地中衡、电子皮带秤的计量数据应自动生成、实时上传;

(五)入厂煤水分、含矸量和杂质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六)皮带运输应明确电厂、煤矿之间燃煤计量检验节点,并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三十九条质量验收

(一)质量验收包括采样、制样、送样、存取样、化验等环节,具体流程和相关参数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燃料智能化管理要求;

(二)质量验收主要项目包括:发热量、灰分、挥发分、全水分、硫分、氢等,其他化验项目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开展,各化验项目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化验仪器联网运行,化验数据自动采集、自动传输。化验原始记录、化验报告自动生成,并实现网上审批;

(三)质量验收整个流程应由系统自动进行编码管理,全水分煤样、存查煤样和一般分析试验煤样应按规定存取、销毁。

第四十条火电企业入厂燃料数量、质量验收应按照燃

料智能化管理要求,实现人与煤样隔离、人与数据隔离,防控风险,保证验收数据安全。

第四十一条火电企业应按照上级单位、公司要求组织

开展燃料技术监督自查自评,公司以复查为主、专家评价为辅,形成查评、整改、复查、巩固的长效运转机制。第十章燃料储存管理

第四十二条火电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和不同时

期的燃料供需特点,制定安全、经济库存目标,保持合理库存。在迎峰度夏(冬)、枯水期等能源保供关键时期或重大活动期间,库存煤量、煤质应确保能满足安全环保稳定生产需要。

第四十三条火电企业应严格执行煤炭库存警戒线制度,库存煤量降至警戒线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严禁出现因缺煤降负荷或停机现象。

第四十四条火电企业煤场应根据政府部门环保要求,建设挡煤墙、防风抑尘网或进行封闭。消防、喷水设备和防汛排水设备应处于完好状态。煤场沉淀池应定期清理,降低损耗。

第四十五条火电企业应开展智能煤场建设,实现煤场

存、取料实时、动态管理,提高堆取料精准性和配煤掺烧科学性。

第四十六条燃料储存应按不同煤种及质量分堆存放,层层压实,定期翻堆,方便存取,并按配煤掺烧要求,详细记录煤种、煤质、矿别、数量、存放时间等信息。

第四十七条火电企业应对煤场存煤进行定期测温,发

现超温应及时推开煤堆或倒堆散热,尽快安排入炉燃用。

第四十八条火电企业存煤应定期置换,烧旧存新。外

部储煤场或储煤基地每半年至少整体置换一次,褐煤、长焰煤等易氧化自燃的煤种根据实际情况缩短置换周期。第四十九条火电企业煤场库存每月末盘点一次,存煤数量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增加盘点次数。煤场盘点工作应由计划部门牵头,燃料、生产、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人员共同参加,并在盘点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五十条火电企业应积极采用智能盘煤手段,提高盘煤准确性。盘点过程及结果应做好记录,盘点原始记录内容应包括煤场外形示意图、煤场盘点过程的全部基础数据、计

算过程、计算结果等内容。煤堆密度应按规定方法进行实测。

第五十一条火电企业月度计提储煤损耗不得超过当月

日均库存煤量的0.5%,超出部分应计入煤场亏煤。当月盘煤盈吨时,不得计提场损。

第五十二条火电企业每月可按规定方法计算入炉煤和

入厂煤水分差,调整月末账面库存。入厂入炉煤水分差调整应有原始化验记录备查,并出具水分差调整月报表。每月的水分差调整额度一般不得超过当月耗煤量的1%。因特殊原因超过1%的,需将当月入厂、入炉煤原始化验数据报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五十三条火电企业煤场盘盈(亏)的账务处理按照

上级单位财务管理有关制度执行。每年煤场盈(亏)应在年末全部处理完毕。

第五十四条公司每月审核所属火电企业的煤场盘点情况,每季度组织一次对所属火电企业的现场盘煤。

第十一章燃料耗用管理第五十五条火电企业应配备符合贸易结算标准的入炉

煤电子皮带秤和实煤校验装置,电子皮带秤应每旬用实煤或循环链码、挂码等方式校验,无实煤校验装置的应至少每季度做一次实煤比对,校验误差应符合计量标准。

第五十六条火电企业应建立燃料耗用、结存统计台账,入炉煤以电子皮带秤计量数据为准,计量数据直接采集进入燃料智能化管理系统。火电企业应制定皮带秤故障或校验误差时的入炉煤量确定办法。

第五十七条火电企业入炉煤应使用自动采样设备在煤

流中全断面采样,应建立入炉煤自动采样设备运行记录,保证设备投运率。入炉煤应按照运行班次采取原煤样进行质量化验,化验项目包括发热量、灰分、挥发分、空干基水分、全水分和硫分等,应每月实测氢含量用于低位发热量计算。

入炉煤质量以各班化验的加权平均数据为准,化验数据进入燃料智能化管理系统。

第五十八条火电企业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要求,每值留存分析样,每月形成综合样,检测元素碳含量、低位发热量、氢含量、全硫、水分等参数,或者每日检测元素碳含量。

第五十九条火电企业应根据燃料耗用类别准确记录生

产用燃料和非生产耗用燃料情况,不得互相挪用。非生产耗用燃料应如实列入燃料统计报表并上报。

第六十条火电企业应加强入厂、入炉煤热值差管理,全年平均热值差应控制在 0.418MJ/kg 以内。第十二章 燃料智能化管理

第六十一条火电企业应实施燃料管理智能化,实现入

厂、入炉煤管理、数字化煤场、燃料成本核算等管控环节的

信息集成,确保燃料管理流程规范。

第六十二条火电企业燃料智能化及上级单位一体化集

中管控系统(ERP)的建设与管理,应满足上级单位电力企业业务标准要求。在运火电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进行燃料智能化建设,费用列年度技改资金计划;新建火电企业应将燃料智能化管理系统作为工程重要组成部分,同步设计和建设,费用列工程概算。

第六十三条火电企业组织实施燃料智能化项目建设,负责项目建设安全、质量、工期、造价管理等工作。项目建成投运后,火电企业开展工程验收,并编写项目竣工报告;

公司负责组织项目评价,保证燃料智能化管理系统规范统一、

技术先进、运行可靠。

第六十四条已实施燃料智能化管理的火电企业,应建

立健全燃料智能化管理系统相关制度,落实运维责任,编写运行和检修规程,开展相关技术培训,提高队伍技术素质,保证系统稳定运行。

第十三章燃料运行管理

第六十五条火电企业应加强燃料运行管理,严格落实

“两票三制”,及时修订燃料运行及检修规程并认真执行,确保安全稳定运行。第六十六条火电企业应规范现场作业管理,避免运煤车辆、推煤机、斗轮机等设备交叉作业发生碰撞事故;应制

定煤场着火、煤堆塌方等应急处置预案。

第六十七条火电企业应加强翻车机、斗轮机、碎煤机、输煤皮带、电子皮带秤和自动采样装置等设备运维管理,提高设备投运率和消缺率。

第六十八条火电企业应重点关注雨雪天气输煤设备运行状况,避免湿煤粘、堵设备,影响机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十九条火电企业燃料运维实行业务外包模式的,应建立健全外委管理制度,将燃料运维承包单位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统一考核,杜绝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一)火电企业应指导监督承包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制度标准,严格落实上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要求。

(二)火电企业应对承包单位及人员资质进行审核。外委作业人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三)火电企业应将承包单位人员纳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体系。承包单位人员应通过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办理入厂手续。

(四)加强工作票“三种人”审查,长期承包单位的生产管理人员和班组长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授予工作票“三种人”权限。

(五)火电企业应要求承包单位班组长每日主持召开班前(后)会,承包单位负责人每周至少参加一次班前(后)会。火电企业相关部门每周至少参加一次班前(后)会,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承包单位的周安全学习活动。

(六)重要操作和作业时,火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到现场监督指导。

第七十条火电企业应积极研究入炉煤精细化配掺技术,根据环保要求、煤场存煤结构、锅炉设计煤质、机组运行负

荷曲线等因素,优化制订入炉煤掺配方案,保证机组安全稳定、环保、经济运行,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和企业综合效益最大化。新进煤种应先试验后掺烧。

第七十一条公司指导火电企业制定配煤掺烧实施细则,加强掺烧全过程管理。

第十四章燃料厂内费用管理

第七十二条燃料厂内费用指火电企业发生的除燃料采

购价款、运杂费以外计入燃料成本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

(一)接卸车(船)费。按照合同(协议)支付给铁路、港口、航运企业的燃料取送车费、延时费、翻卸车维检费、港口杂费及船舶滞期费等相关费用。产权不属于火电企业的铁路线、到达港及附属设施设备,在使用中发生并支付给外部相关单位的费用。

(二)二次搬运费。到达火电企业交接场站(码头)后

至火电企业煤场间发生的短途倒运费用,厂内燃料转运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煤场清理费。燃料中途转运或厂内雇用人工、租用设备卸煤时发生的劳务费用,煤车和煤船清扫费用,对煤

场煤堆整形压实、输煤点清理时发生的费用。

(四)机械燃油费。煤场推煤机、装载机等机械用油费用。

(五)设备检定费。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燃料计

量、采制化技术服务需支付的费用。包括轨道衡、汽车衡、皮带秤以及采样机、制样机、化验仪器等燃料智能化管理系

统相关设备的检定/校准和性能试验费用。

(六)计质计量费。委托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对电厂

燃料实施第三方检验、仲裁检验或质量鉴定时发生的费用。

(七)管理服务费。煤炭购销过程中发生的中间费用,上级单位电商平台燃料采购服务费等。

(八)其他杂费。委托开展电厂铁路专用线运维、航道

疏浚等发生的费用,以及按照规定可以列入燃料厂内费用的其他杂费。

第七十三条火电企业应按照上级单位会计核算相关制度规定,列支并核算燃料成本费用,应严格控制燃料厂内费用;未结算煤炭严格按照合同和验收结果据实暂估,保证燃料成本真实、准确。

第七十四条公司对火电企业燃料厂内费用进行监督管控,组织核定火电企业燃料厂内费用年度预算,检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五章燃料统计管理第七十五条火电企业燃料统计分析人员应按照上级单

位、公司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燃料统计报表和分析资料,确保数据真实、完整,严禁弄虚作假或人为随意调整。

第七十六条火电企业燃料数据报表的报送要求:

(一)每日入厂、入炉计量数据要求次日凌晨2点前完

成上级单位 ERP 系统录入,煤质化验数据应于 48 小时内完成录入。

(二)燃料供耗存、价格日报(以0:00-24:00为计算周期)每日上午10时前报送,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上

班第一天报送。

(三)燃料统计月报(包括燃料供耗存、价格、入炉成本、煤场盘点等)每月3日前报送,除春节外节假日报送时间不顺延。

第十六章燃料对标管理

第七十七条公司对火电企业燃料指标完成进行监督,每月通报火电企业入厂、入炉标煤单价和入厂、入炉标单价差对标完成情况。

第七十八条公司每月组织火电企业开展燃料指标对标

分析工作,其中:入厂标煤单价对标区域同类可比的先进企业,变动幅度优于区域平均水平,区域排名领先或进步;入厂、入炉标单价差以公司下达控制目标为标杆值。通过与标杆企业(标杆值)比较分析,查找管理差距和短板,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持燃料成本领先优势,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第十七章燃油、燃气、生物质燃料管理

第七十九条火电企业应按生产需要采购品质合格的燃油,入厂燃油按规定逐车计量、采样化验,并做好接卸、储存、输送等管理工作。

第八十条以燃气、生物质为主要燃料的火电企业按照

燃气、生物质燃料的管理特点,制定采购、消耗、库存管理制度、规范和标准,保证燃气、生物质燃料安全稳定供应。

第八十一条火电企业应加强油气储存安全管理,组织

重大危险源辨识,重点开展管道腐蚀、油气蒸发、火灾安全隐患等排查治理,编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

第八十二条公司每年组织制定火电企业耗油控制目标,火电企业应加强技术改造和生产运营管理,降低燃油消耗量,节约燃料成本。

第十八章监督与考核

第八十三条公司根据上级单位下达燃料管理指标目标、公司生产经营目标等,制定火电企业燃料管理工作目标;根据上级单位、公司有关考核制度,制定火电企业燃料管理考核细则,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第八十四条对下列火电企业燃料管理重要问题,按照

相关规定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

(一)因燃料供应量、质问题,导致缺煤停机、限负荷、环保超标排放等。

(二)燃料采购工作中出现违反规定、违反制度行为。(三)煤炭库存未达到政府下达目标,年度煤炭合同履

约率未达到政策监管要求等,被政府通报。

(四)煤炭采购未执行上级单位下达计划,或不满足上

级单位产业协同需求等,被上级单位通报。

(五)煤炭大量或长时间滞港压车,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等。

(六)煤场发生亏煤。

(七)燃料指标数据弄虚作假等。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要求的,公司依据《国家能源集团湖北能源有限公司(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党委追责问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及其后续修订版本予以追责问责。

第十九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司燃料与供应链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八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燃料管理规定》(国长电制度〔2022〕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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