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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峰环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9 查看全文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新聘、续聘、改聘等),是指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并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和体系。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并能认真执行。

(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并能完成审计工作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或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保证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七)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并监督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等多种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其中:

(一)竞争性谈判:是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是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是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是指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第八条选聘会计师事务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确定选聘的具体方

式及资质要求,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资料报送公司进行初步审查,并交由审计委员会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对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对其提交的资料

文件进行评价,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选聘后,应当将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协议。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

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一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第十二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聘任协议中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十七条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审

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或者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以及影响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的情形。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服务。

(六)其他公司认为需要进行改聘的情形。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审计委员会意见、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服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及执业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包括: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部门有关规定。(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履行情况;相关业务约定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五条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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