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设
立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及选任程序
第四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六条除董事长、总裁外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备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七)其他相关规定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第九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八条执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
合本工作细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
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2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
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工作细则规定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培训。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3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
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配合
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等方面的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4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3日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