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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峰环境: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13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11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150

致: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峰环境”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公司202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盈峰环境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盈峰环境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年1月28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6年2法律意见书月12日下午14:30;召开地点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慧商路8号4层公司总部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2月12日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关于选举马刚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关于选举杨榕桦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关于选举魏霆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关于选举何清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关于选举杨笃志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1《关于选举张田余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关于选举韩践女士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关于选举杨小强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的议案》

4、《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法律意见书

1、截至2026年2月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持股数共计307586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04%。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包括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共190名,代表股份共计1985323900股,约占盈峰环境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807%。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表决《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关于选举马刚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法律意见书

同意160162218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673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473209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296%。

1.2《关于选举杨榕桦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60285037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35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596028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767%。

1.3《关于选举魏霆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60279537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32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590528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388%。

1.4《关于选举何清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60275337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30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586328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098%。

1.5《关于选举杨笃志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12193357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881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586028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077%。

2、逐项表决《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1《关于选举张田余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70781156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218%;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708483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法律意见书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523%。

2.2《关于选举韩践女士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70773157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178%;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700484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972%。

2.3《关于选举杨小强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70773156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178%;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700483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971%。

3、《关于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的议案》

同意1983812542股,反对1451758股,弃权596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3476055股,反对1451758股,弃权

596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76%。

4、《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1983408642股,反对1846458股,弃权68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3072155股,反对1846458股,弃权

68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90%。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法律意见书

决结果合法、有效。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经办律师:邱志辉李沛雨王伟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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