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事务所
关于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118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写字楼一座3楼,6-12楼,310000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法律意见书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盈峰环境/上市公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指
司/公司司,股票代码:000967可转债指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赎回指“盈峰转债”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募集说明书》指债券募集说明书》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管理办法》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2025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监管指引》指转换公司债券(2025修订)》
《公司章程》指《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册/本所指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550
致: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作为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就盈峰环境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赎回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声明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盈峰环境的保证:即公司已经向
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透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所有文件上的印章、签字、日期均是真实有效的。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盈峰环境本次赎回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与本次赎回
相关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中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机构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盈峰转债”本次赎回之目的专项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赎回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盈峰转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情况
(一)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准和授权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0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以及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
2020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决定将本次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和募集资金总额从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0万元(含150000.00万元)调减为不超过147618.96万元(含147618.96万元),并相应
调整募集资金具体用途,上述调整事项均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之内。
2020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2020年9月10日,中国证监会向公司出具《关于核准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19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47618.96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
(三)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147618.96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12月2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盈峰转债”,债券代码“127024.SZ”。
二、本次赎回的实施条件
(一)《管理办法》规定的赎回条件法律意见书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
(二)《监管指引》规定的赎回条件根据《监管指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按照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无限售条件的可转债。”
(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
根据《募集说明书》,其中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约定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
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当期应计
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转股价格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四)公司已满足赎回条件根据公司2026年4月30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的决议文件,自2026年4月10日至2026年4月30日,公司股票价格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转股价格(即7.67元/股)的
130%(即9.971元/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盈峰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本次赎回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以及《监管指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赎回条件。
三、本次赎回的信息披露及决策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监管指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可转债存续期内,上市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触发赎回条件的,应当在赎回条件触发日5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
根据《监管指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债赎回条件的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行使赎回权,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赎回或者不赎回的公告。上市公司未按该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不行使本次赎回权。
2026年4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盈峰转债”预计触发赎回条件的提示性公告》,2026年4月10日至2026年4月23日,公司股票已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盈峰转债”当期转股价格(即7.67元/股)的130%(即9.971元/股)。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将触发“盈峰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若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将于触发条件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6年4月30日,公司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前赎回“盈峰转债”的议案》,决定本次行使“盈峰转债”提前赎回权利,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负责后续“盈峰转债”赎回的全部相关事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赎回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和内部批准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和约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的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满足《管理办法》《监管指引》《募集说明书》规定的可转债赎回条件。本次赎回已履行现法律意见书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和内部批准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和约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的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经办律师:邱志辉李沛雨
2026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