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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峰环境:子公司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3 查看全文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

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地运作,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指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总体产业

架构及业务发展需要而投资设立或收购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100%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在50%以上,或未达到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

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主要通过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种方式对子公司进行管理。

第四条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

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子公司应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并接受公司的监督。公司相关职

能部门应按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及时、有效地做好对子公司的管理、指导、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人事管理

1第六条公司依照子公司的公司章程向子公司委派或者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根据需要对人选做适当调整。

第七条公司派出人员在子公司的职责:

(一)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承担相关管理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者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主要公司派出人员在子公司任职期间,应按公司管理层要求于每年度结束后向公司管理层述职。

第九条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公司备案。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十条子公司适用公司制定的相关薪资管理办法、出勤管理规范以及相关绩效考评办法。公司派出人员的薪酬由公司确定。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管理体系,完成年度经营目标。

第十二条子公司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向公司汇报生产经营情况和

提供有关经营过程中的报表数据,并对各类生产经营原始数据进行合理保存。

第十三条子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告知公司。

2第十四条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

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质询,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者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公司对子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

提出整改建议并跟踪落实整改,必要时提供相关支持。

第十六条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决定)等相关决议文件、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资料,必须按照公司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

第四章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七条子公司的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

事项应当按《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如该

事项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的,由子公司将有关情况依据规定提交至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子公司与公司之间发生业务往来的,按照公司相关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进行。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子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

定并参照公司的《公司章程》及《财务管理制度》,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政策,并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子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安排。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应按公司财务部门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报送相关财务报表、财务报告。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财务部门的安排统一实施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应按照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

子公司负责人不得将子公司资金用作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者挪作私用。

3第二十四条子公司因企业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实施对外融资,应

对融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后,向公司提交可行性报告,由公司相关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出借资金及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和质押。

第二十六条子公司应当根据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实施股东分红。

第六章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依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子公

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或者董事决定)、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决定)等重要文件。

第七章监督审计

第三十条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子公司进行内部审计。

第三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执行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内

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其他专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子公司在接到内部审计部门通知后,应当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子

公司董事长或者董事、总经理、各相关部门人员必须全力配合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三十三条针对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子公司应当

认真整改、执行。

第八章附则

4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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