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11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2246
致: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峰环境”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公司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盈峰环境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盈峰环境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12月13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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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下午14:30;召开地点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新城区怡欣路
7-8号盈峰中心23层公司总部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重新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1重新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2.2重新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2.3重新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4重新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2.5重新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6重新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7重新制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3、《关于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4、《关于增加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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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25年12月2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本次会议无现场出席股东(股东代理人)。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157名,代表股份共计20515366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797%。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610747184股,反对440623150股,弃权166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14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9625356股,反对41408491股,弃权
166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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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150%。
2、逐项表决《关于重新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1重新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同意2010619460股,反对40750774股,弃权166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5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0282973股,反对40750774股,弃权
166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6264%。
2.2重新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2010619460股,反对40750774股,弃权166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5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0282973股,反对40750774股,弃权
166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6264%。
2.3重新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同意2010619360股,反对40750874股,弃权166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5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0282873股,反对40750874股,弃权
166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6263%。
2.4重新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同意2050351653股,反对1030081股,弃权154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0015166股,反对1030081股,弃权
154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89%。
2.5重新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同意2010556260股,反对40749774股,弃权2306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25%;表决结果为通过。
4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0219773股,反对40749774股,弃权
2306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5964%。
2.6重新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同意2010567760股,反对40749774股,弃权219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3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0231273股,反对40749774股,弃权
219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6019%。
2.7重新制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同意2010553660股,反对40756574股,弃权226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23%;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0217173股,反对40756574股,弃权
226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5952%。
3、《关于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050835893股,反对474341股,弃权226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8%;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0499406股,反对474341股,弃权226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82%。
4、《关于增加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2050815993股,反对480841股,弃权239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0479506股,反对480841股,弃权239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88%。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项、第2.1项、第2.2项、第4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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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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