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6层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盈峰环
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盈峰环境”)的委托,就公司拟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现本所针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内容的修订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持股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职工代
表大会文件以及本所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
件进行公告,并就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3、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公司的股份,
与公司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
件、证言以及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5、本所已经得到公司以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
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6、本所仅就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期员
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
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实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一)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与会职工代表审议并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过《关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并发表了肯定的核查意见。
(三)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公司已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两
个交易日内披露了董事会决议公告、《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四)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因监事赖
智耀先生、刘侃先生拟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其作为关联监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故本议案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根据《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监事会无法对本议案形成决议,因此监事会直接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监事会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发表了肯定的核查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尚未召开股东大会对《关于<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进行审议,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尚未实际实施。
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项的批准及授权
(一)已经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项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公司于2025年11月12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与会职工代表审议并通过
《关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公司于2025年11月1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并发表了肯定的核查意见。
3、公司于2025年11月1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拟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已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后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了董事会决议公告、《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4、公司于2025年11月12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因监事赖
智耀先生、刘侃先生拟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其作为关联监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故本议案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根据《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监事会无法对本议案形成决议,因此监事会直接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监事会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发表了肯定的核查意见。
(二)尚待履行的程序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提供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持股管理办法(修订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稿)》等文件,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修订情况如下:
特别提示修订前修订后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40000万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50000元(含融资资金),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万元(含融资资金),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额为1.00元,共计40000万份,其中拟通过信托计份份额为1.00元,共计50000万份,其中拟通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等法过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融资融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实现融资资金与员工自筹资金比券业务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实现融资资金与员
例不超过1:1。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及融工自筹资金比例不超过1:1。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出资金额确定,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以实际募资总额为资缴款金额及融资金额确定,最终募集资金总额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以实际募资总额为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存在上市公司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向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资金杠杆其他方式,不存在上市公司向员工提供垫资、担倍数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保、借贷等财务资助。资金杠杆倍数符合《关于规见》(银发[2018]106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2018]106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证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的相关规定。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的相关规定。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受让上市公司回购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二级市场购买
股票、二级市场购买(包含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包含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等大宗交易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盈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盈峰环境股票。
峰环境股票。
第二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修订前修订后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原则、持有人名单及份四、本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原则、持有人名单额分配情况及份额分配情况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范围为公司董事(不含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范围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核心骨干(技(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核术、营销、生产等),总人数预计不超过165人,其心骨干(技术、营销、生产等),总人数预计不超中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过165人,其中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不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预计5人,具体参与人数根据员工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预计5人,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具体参与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公司况,对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况,对参与本员工持股行调整。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40000万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50000万(含融资资金),每份份额为1.00元,共计40000元(含融资资金),每份份额为1.00元,共计50000万份,其中对外融资资金与员工自筹资金比例不超过万份,其中对外融资资金与员工自筹资金比例不
1:1,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及融资金额确超过1:1,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及融定,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以实际募资总额为准。参与本资金额确定,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以实际募资总额员工持股计划的单个员工以1万份的整数倍进行认为准。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单个员工以1万份购,最低认购份数10万份,最高认购份数为10000的整数倍进行认购,最低认购份数10万份,最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万份(含)。若最终认购金额超过40000万元,将以认购份数为10000万份(含)。若最终认购金额
1万元为单位逐步下调单个员工的认购金额上限,直超过50000万元,将以1万元为单位逐步下调单
至认购总金额不超过40000万元为止。个员工的认购金额上限,直至认购总金额不超过
50000万元为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及认购份额拟分配
情况如下所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及认购份额拟分
配情况如下所示:
拟认购份占本计划序持有人职务额上限总份额的拟认购份占本计划号序(万份)比例持有人职务额上限总份额的号
董事长(万份)比例
1马刚1000025.00%
兼总裁董事长
1马刚1000020.00%
副总裁兼总裁
2王庆波兼财务20005.00%副总裁
总监2王庆波兼财务20004.00%董事会总监
3黄俊杰6001.50%
秘书董事会
3黄俊杰6001.20%
4刘侃监事4001.00%秘书
5赖智耀监事500.13%4刘侃监事4000.80%其他员工(不超过1605赖智耀监事500.10%
2695067.38%人)其他员工(不超过
3695073.90%
160人)
合计40000100.00%
合计50000100.00%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不含独立董事、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不含独立董事、
其配偶、父母、子女。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员工持股计划最终参与人员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对应的份数为准。本员工持股计划最终参与人员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对应的份数为准。
第三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购买价格修订前修订后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不存在第三方为员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不存在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40000万元(含贴、兜底等安排。融资资金),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50000万元元,共计40000万份,其中拟通过信托计划、券商资(含融资资金),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等法律法规允许额为1.00元,共计50000万份,其中拟通过信托的方式实现融资资金与员工自筹资金比例不超过1: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资金杠杆倍数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实现融资资金与员工自筹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证券期货资金比例不超过1:1,资金杠杆倍数符合《关于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15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2018]106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等相关规定,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证券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及融资金额确定,最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终募集资金总额以实际募资总额为准。(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等相关规定,具体金额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及融资金额确定,最终募认购资金,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集资金总额以实际募资总额为准。
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纳认购资金,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个月内,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个月内,本员工持股计通过受让上市公司回购股票、二级市场购买(包含但划拟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含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等法律法规许交易、大宗交易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盈峰环境股票。并持有盈峰环境股票。
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取得回购专项贷款承诺书的议案》,于2025年4月
15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报告书》,并于
2025年9月2日实施了首次回购。截至2025年9月
30日,公司本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
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532890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7%;回购股份最高成交价为7.02元/股,最低成交价为6.79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36691837.00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员工持股计划若通过受让公司回购股票的方式获
得公司股票,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具体取得股票数量及价格以实际过户数量及价格为准。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
(一)本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0000万元(含(一)本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万元(含融资资金),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融资资金),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元,共计40000万份,其中对外融资资金与员工自1.00元,共计50000万份,其中对外融资资金与筹资金比例不超过1:1,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员工自筹资金比例不超过1:1,具体金额根据实际
金额及融资金额确定。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受让上出资缴款金额及融资金额确定。本计划的股票来市公司回购股票、二级市场购买(包含但不限于集中源为:二级市场购买(包含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易、大宗交易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
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不超过40000万元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万(含融资资金)和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前元(含融资资金)和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
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6.94元/股测算,本案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6.83元/股测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盈峰环境股票数量约为算,本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盈峰环境股票数量
5763.68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82%。最约为7320.64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2.31%。最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员工持股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
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的规定。卖股票的规定。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购买价格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购买价格
(一)购买价格的确定方法(一)购买价格的确定方法
1、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方式获得公司股票的,1、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方式获得公司股票
购买价格为股票交易价格;的,购买价格为股票交易价格;
2、通过受让公司回购股票方式获得公司股票的,购2、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公司股票的,由董事会按照
买价格为公司回购股份完成的实际回购均价,受让价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低于下列价格较(二)合理性说明高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为了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
票交易均价的50%;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进一步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从而充分有效调动交易均价之一的50%;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吸
3、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公司股票的,由董事会按照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核
关法律、法规执行。心竞争能力,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受让公司回购股票的方式获得推动公司稳定、健康、长远发展,使得员工分享到公司股票的,则在完成非交易过户之前,若公司发生公司持续成长带来的收益。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以较低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该部分核心员工的激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将进行相励,可以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真正提升激应调整。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
(二)合理性说明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
为了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得到可靠的实现。
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进一步建立健全在参考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从而充分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同时兼顾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需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对持有人员合理的激励作用的目的。本期员工持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提高员股计划若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方式获得公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推动公司稳定、健康、司股票的,购买价格为股票交易价格;若通过其他长远发展,使得员工分享到公司持续成长带来的收方式获得公司股票的,由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益。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规执行。从激励性的角度来看,该定价具有合理性该部分核心员工的激励,可以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与科学性,且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极性,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激励目标得到可靠的实现。
在参考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同时兼顾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需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对持有人员合理的激励作用的目的。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若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方式获得公司股票的,购买价格为股票交易价格;若通过受让公司回购股票方式
获得公司股票的,购买价格为公司回购股份完成的实际回购均价,受让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
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
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若通过其他
方式获得公司股票的,由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从激励性的角度来看,该定价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且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第五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式修订前修订后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受让上市公司回购股票、二级市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含但不限场购买(包含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盈峰环境股票后的方式取得并持有盈峰环境股票后便享有其股票
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表决权、分表决权、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的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项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项,公司已经公告了审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项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
查意见、《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持股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项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修订事项尚需公司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的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及本次修订继续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高树
经办律师:杨文杰李成娇
2025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