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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焰控股:《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办法

(经公司2025年8月2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明确董事会向经理层的授权事项和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遵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其职权中的部分事项的决定权授予经理层。

第三条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审慎授权原则:授权应当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要求,从严控制。

(二)授权范围限定原则:授权应当严格限定在股东会对董事会

授权范围内,不得超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权经理层决策。

(三)适时调整原则:授权事项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

1并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

(四)有效监控原则:董事会要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对授权权限执行的有效监控。

第二章授权范围

第四条《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不可授权经理层决策,董事会法定职权以外的事项,董事会可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综合考虑授权事项的风险程度,将董事会法定职权外的部分职权授予经理层研究或决定,对一定限额内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处置等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授权。

第五条授权事项分为长期授权事项及临时授权事项。长期授权

事项为本办法规定的授权事项,临时授权事项由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等方式向经理层授权。

第六条董事会授权经理层行使以下职权: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成本计划,审批不影响核心经营指标的年度预算调整方案;

(五)制订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具体规章以及相关的办法、细则、条例、方案等;

(六)董事会综合考虑授权事项的风险程度,授权经理层审批未

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对符合以下标准的事项清单进行决策,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21.交易金额符合以下条件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

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下;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下;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下;

(6)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或绝对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符合以下条件的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下的关联交易。

(七)《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第七条董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经理层进行临时授权,应采用

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临时授权议案应当明确授权目的、授权事项及其权限、授权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授权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等。

第三章授权管理

第八条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相应工作规则和授权范围,本着勤

勉尽责的原则开展工作,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经理层对授权范围内事项的决策,应以经理办公会等方式进行,具体按照《经理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决策程序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对本办法规定的授权事项及权限进行调整。

第十条经理层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或者超越授权范围。在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理层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授权事项进行调整和细化。

当授权决策具体事项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偏离决策事

项预期效果时、经理层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或部分收回已经授权的事项。

第十一条被授权人决策授权的重大事项前,应依据公司党委

“三重一大”及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党委会前置研究程序。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相关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授权监督

第十二条董事会是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事项负有监督4责任。在监督过程中,如发现经理层行为不当,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并对违规的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批评、警告或解除职务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经理层应当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严

格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忠实勤勉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

第十四条授权决策事项出现重大问题,董事会作为授权主体的责任不予免除。

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

(二)对不适宜授权的事项进行授权;

(三)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对象不当行权行为,致使产生严重损失或损失进一步扩大;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十五条经理层有下列行为,导致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或其他严

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决定;

(二)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其授权范围作出决策;

(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五章附则

5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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