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加强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下统称“特定对象”)
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规范与完善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
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
者电话咨询、调研、现场参观、一对一沟通,参加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接待和推广事务工作,证券
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接待和推广事务工作,证券部是负责接待和推广事务工作的专职机构。
1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除非获得董事会的
书面授权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向外传递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
代表、证券部实施接待和推广工作,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条特定对象到公司的采访或者调研,原则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接待。由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接受特定对象采访或者调研等相关活动的,应事先知会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加采访或者调研活动,董事会秘书不能参加相关活动时,可委托证券事务代表或证券部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
十日内开展、接受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接待和推广活动时,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特定对象
2进行沟通的,只能以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第十一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接待和推广活动前,公司应事先确定特定对象提问的可回答范围,若提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调研和来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调研和来访者所有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特定对象对公司调研、采访、参加业绩说明会等相关活动的,实行预约制度,由证券部对特定对象提供的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日程安排、调研或来访的主题及
大纲等内容进行预约登记,经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审阅并确定时间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
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3(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
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五条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调研、参观、座谈时,公司应合
理、妥善地安排全过程,指派专人陪同参观并回答提问,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规范运作》的规定,对特定对象基于
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进行认
真核查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上述文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七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
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当做好记录,包括活动
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交流内容及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
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等。公司应当将调研登记表、调研承诺书、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接待方案(如有)、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十九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
4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刊载。
第二十条公司在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如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当诺守保密原则,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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