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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焰控股: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968证券简称:蓝焰控股公告编号:2026-015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以下简称“标准仓单实施问答”)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9号》”)

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适用日期

1.2025年7月,财政部发布标准仓单实施问答,明确规定根据

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通常表明企业具有收到合同标的后在短期内将其再次出售以从短期波动中

获取利润的惯例,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的,不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对于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的标准仓单,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的,企业可以在初始确认时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一致应用于符合选择条件的所有标准仓单。对于初始确认时已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标准仓单,企业在后续期间不得撤销该选择,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2.2025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准则解释第19号〉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及明确“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等相关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标准仓单实施问答”和《准则解释第

19号》的内容要求,执行相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

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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