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制度
(经公司2025年8月2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
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
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
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员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政府部门及监管机构等。
1第二章 ESG理念与原则
第五条公司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坚定不移围绕煤层气增储上
产主责主业,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公司治理,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共赢的总体目标,为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基础。
第六条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合规治理、增储上产、安全生产、节能降碳、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七条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
有效交流,公司以相关制度的建设和执行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八条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
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应积极参与地方发展、社区事务、乡村振兴、救灾助困和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十条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
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ESG管理机构与职责
2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 ESG 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的 ESG 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 ESG 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 ESG 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
(三)公司设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由公司经理任组长,公司分管
规划投资、可持续发展副经理分别担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室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负责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 ESG 相关工作职责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行政办公室为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的牵头部门;
(四)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是 ESG 工作的执行单位。
第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 ESG 发展方向和目标,审议和批
准公司 ESG相关的基本管理制度,审议公司 ESG报告和 ESG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负责指导公司 ESG
相关战略制定并监督公司 ESG 事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战略规划、治理架构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可持续发展建议;
(二)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进行识别,指导管理层对可持续发展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三)对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公司总体可持续发展绩效并提出相应建议;
(四)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披露文件,确保 ESG 相关披露信
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十四条 可持续发展工作组负责组织推进 ESG 管理工作,主要
3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公司 ESG 发展战略与目标,组织和安排各执行单
位实施 ESG 工作;
(二)负责拟定 ESG 制度文件、相关议题、阶段性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等;
(三)负责对公司 ESG 信息收集、汇编,编制 ESG 报告及相关文件;
(四)负责与咨询、评级机构沟通,组织开展 ESG 业务培训,跟
踪 ESG 政策要求及趋势;
(五)总结 ESG 工作中的问题和成果,及时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委员会反馈 ESG 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负责组织开展与利益相关方沟通工作,建立对外沟通工作流程;
(七)其他与 ESG 工作组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各执行单位主要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一)根据部门职责,开展利益相关方沟通工作,回应其 ESG 需求;
(二)落实董事会关于 ESG 工作的相关决议,完成 ESG 相关工作任务;
(三)配合 ESG 信息收集工作,向 ESG 工作组提交相关资料信息;
(四)配合参与公司 ESG 宣贯、培训等活动;
(五)其他与 ESG 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4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对履行 ESG 职责的情况
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办公室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研究讨论。
第十八条 公司将履行 ESG 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
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鼓励投资人员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ESG 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合,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九条 建立 ESG 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二十条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
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 ESG 相关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 ESG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相关部门和子分公司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落实缺陷整改工作。
第四章 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 ESG 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编制ESG 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ESG 报告应当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
会和治理方面的活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二十三条 公司 ESG 报告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
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严禁以其他媒体替代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
5严禁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 ESG 报告的正式公告。
第二十四条 ESG 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互动易等多种渠道对 ESG 报告进行传播。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
ESG 信息披露前,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
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2020年12月11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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