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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焰控股: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968证券简称:蓝焰控股公告编号:2025-024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开发区中心街6号4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

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交易系统和互联网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联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共计96人,代表股份5891955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0.8986%。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5342992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246%。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548963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4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共计94人,代表股份72287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

17391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75%。通过网络投票

的中小股东93人,代表股份548963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40%。

3.公司董事、监事均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

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马钰锋、李晓悦现场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以下议

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换届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1.01选举茹志鸿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5868208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59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99129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7150%。

1.02选举田永东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5868198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59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99119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7136%。

1.03选举张慧玲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5868198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596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99119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7136%。

1.04选举丰建斌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5868198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59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99119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7136%。

1.05选举张志勇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5867981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59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98902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6836%。

(二)表决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换届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2.01选举丁宝山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5868308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598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9922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7288%。

2.02选举赵利新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5868308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59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9922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7288%。

2.03选举刘毅军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5868478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99399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6.7523%。

第八届董事会由茹志鸿先生、田永东先生、张慧玲女士、丰建斌

先生、张志勇先生、丁宝山先生、赵利新先生、刘毅军先生共8名董事组成。

(三)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8292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8%;反对7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1%;弃权15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385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14%;反对7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59%;弃权15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8%。

(四)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8287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0%;反对74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2%;弃权16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380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45%;反对74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88%;弃权16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7%。

(五)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8336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1%;反对70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8%;弃权15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428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11%;反对70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61%;弃权15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8%。

(六)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8225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4%;反对95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622%;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317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84%;反对95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22%;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4%。

(七)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832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3%;反对70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8%;弃权16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417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8%;反对70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61%;弃权16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1%。

(八)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8340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9%;反对76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3%;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432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74%;反对76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37%;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9%。

(九)审议通过《关于确认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8337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4%;反对7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8%;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429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34%;反对7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77%;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9%。

(十)审议通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2456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63%;反对6645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79%;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548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780%;反对6645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31%;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9%。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8254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3%;反对92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1%;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346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87%;反对92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06%;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山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回避表决此提案,其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有效表决股数为72287612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462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91%;反对7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1%;弃权9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462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91%;反对7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1%;弃权9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8%。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2479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02%;反对66235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42%;弃权9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571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098%;反对66235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28%;弃权9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2480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04%;反对6632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7%;弃权8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5572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112%;反对6632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54%;弃权8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2480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04%;反对6632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7%;弃权8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572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112%;反对6632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54%;弃权8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会议听取独立董事作2024年度述职报告。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见2025年4月2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马钰锋、李晓悦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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