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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焰控股:《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3 查看全文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经公司2025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债券

(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但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

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违规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五条在债券存续期间,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债券受托管理人或管理机构对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监督职责,公司按照受托管理协议、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

规、本制度的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均须在专项账户内进行。募集资金专户在本期债券项下的每期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前,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到位前与监管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账前与受托管理人、监管银行签订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的三方协议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在监管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监管银行应当每季度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承销机构或受托管理机构;(三)受托管理机构可以随时到监管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承销机构、受托管理机构或

监管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和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以及相关监管机构核准的用途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监管机构并公告。

第九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用于转借他人、公益性项目建设、购置土地、直接

或间接用于商业房地产业务;(五)将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六)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公司进行募集资金使用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

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

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集资金运用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二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按照发行文件约定履行内部决策审批程序,并采取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确保临时补流不违反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约定,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实施。

公司应当提前做好临时补流资金的回收安排,于临时补流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的相应付款节点(如有)的孰早日前,回收临时补流资金并归集至募集资金专户。

第四章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变更

第十三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原则上不得变更。对确有合理原因需要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调整的(含调整募投项目),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向受托管理人或存续期管理机构报告和提供相关文件。如募集说明书及法律法规有约定及要求的,还需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变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含募投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方向一致。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发行文件的规定,在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变更调整等情况,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交易所债券逆回购等。

第十七条承销机构或受托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及债券募集说明书所约

定义务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公司将予以配合。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公司有权对不按本制度使用募集资金的相关人员进行追究。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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