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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邮编:100022电话:(010)65219696传真:(010)88381869法律意见书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张阳、潘仙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及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1法律意见书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5月19日下午14:00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2026年 4月 28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中国证券报》(https://www.cs.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登载、刊

登《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下午14:00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军风先生主持。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

2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文件、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32人,代表股份400602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33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

份3808245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511%;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29人,代表股份19778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27%。

除上述人员外,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 4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中国证券报》(https://www.cs.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登载、刊登《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

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亦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履行了以下表决程序:

3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就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5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等议案

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4.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经合法表决通过。本次股东

会未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000412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8%;反对46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4%;弃权9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6745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99%;反对46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66%;弃权

9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5%。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4000314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3%;反对477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1%;弃权9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6647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29%;反对477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64%;弃权

9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8%。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000301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0%;反对47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1%;弃权9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6634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93%;反对47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69%;弃权

9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8%。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4000668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2%;反对47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1%;弃权6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5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7001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05%;反对47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61%;弃权

6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3%。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累计发生总金额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6141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32%;反对48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91%;弃权140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6141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32%;反对48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91%;弃权

140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7%。

表决结果:通过。关联股东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99497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9%;反对52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1%;弃权13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5830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74%;反对521000股,

6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78%;弃权

13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48%。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张阳:

颜克兵:潘仙: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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