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李春龙
本人作为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将2025年度本人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李春龙,1961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曾任包钢(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技术中心主任,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稀土学会理事长,安泰科技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曾兼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人民政协第九届、第十届委员会委员,内蒙古自治区科协副主席,白云鄂博稀土资源研究与综合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南大学、东北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科技大学兼职教授。现任安泰科技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兼任中国稀土学会战略咨询委员会主任、厦门稀土材料研究所领军科学家。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况的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影响本人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履职过程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坚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
二、出席会议及投票情况
2025年度,本人以勤勉尽责的态度,积极参加公司会议,认真审阅会议文
件及相关材料,结合本人专业所长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1明确意见,现场履职时间共计21天。未出现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2025年,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组织召开董事会8次,召集股东会3次,
本人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8次,参与审议或听取议案39项,列席股东会1次,请假2次,不存在受托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情形。会前,本人认真审阅了各项议案材料,并向公司详细了解审议事项具体情况;会上,本人结合稀土专业知识及企业管理的工作经验,积极发表意见,认真行使表决权,在审慎判断、独立决策的基础上,发表了明确表决意见,对审议议案均投出同意票,无反对、弃权票情况,对听取事项无异议;会后,本人持续关注会议决议落实情况,并充分发挥自身管理优势,为公司治理制度体系完善、治理实践的提升提出相关建议。
(二)出席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工作情况
2025年,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认真履行职责,应召集并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5次,实际召集并主持会议5次;应参加审计委员会6次,实际出席会议6次,没有委托或缺席的情况。
2025年,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共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3次,与其他独立
董事共同讨论了4项议案,全部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2025年任职期间内,本人根据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积极履行作为委员的相应职责,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了专业委员会意见,以规范公司运作,健全公司内控体系。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2025年,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主动、有效、独立地履行职责,对重大事务进行独立判断和决策,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2025年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披露了《公司关于2025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累计发生总金额预计的议案》《关于参股合肥钢研稀土永磁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安泰科技受让中国钢研集团所持河冶科技全部股权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安泰科技转让所持钢研大慧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及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4个关联交易议案,本人认为
2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等
方面均符合相关要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披露情况
2025年,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度报告》《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内控评价报告。经核查,本人认为上述报告的审
议程序规范,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向投资者充分呈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计,本人认为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
2025年4月24日和2025年10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股份办理解限售。经过认真审核,本人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5年6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达成的议案》。经审慎判断,本人认为该期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已达考核要求,个人层面绩效评价结果真实可信,整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权激励相关监管规定,决策程序合规。
四、发表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情况说明
2025年,本人对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问询和现场讨论,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对相关需要独立董事审查的4项议案全部发表独立意见,同时未对相关事项提出异议。
1、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安泰科技关于2025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累计发生总金额预计的议案》,本人发表了独立意见。
2、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参股合肥钢研稀土永磁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发表了独立意见。
3、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安泰科技受让中国钢研集团所持河冶科技全部股权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安泰科技转让所持钢研大慧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及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在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5年,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等会议,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
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六、通过多种方式履行职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1、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通过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与公司管
理层进行工作讨论,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同时持续关注外部行业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实时掌握公司运行动态。
42、加强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本人通过出席股东会等听取投资者意见,积
极与投资者沟通交流,解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持续关注和参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参与并推动落实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确保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渠道畅通,促进公司信息透明度显著提升。
七、总体评价
2025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6年,本人将继续秉承审慎、客观、勤勉的精神,积极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的建言,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从而提高公司经营决策水平,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更高质量的发展。
独立董事:李春龙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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